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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房子小工摔伤致残究竟谁来担责(案例一)

2022-04-24 11:23:4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翁履平 王娟 王文琪​  浏览46次 

翻建房子小工摔伤致残究竟谁来担责(案例一)

翻建房子本是一件欢喜的事情,然而一名小工在施工现场摔伤致残,还惹出一场官司。舟山普陀法院近日对这起纠纷案进行判决,小工、工程承建人、房主三方被判共担责任。


不幸,开工首日,便发生了小工摔落事故
2020年9月,普陀六横镇某村的韩某着手翻建自家房屋(已获批)。六横当地的个体包工头应某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接了该工程。
2个月后,应某组织人员施工,安排45岁的四川沐川县男子陈某在工地做小工,约定日薪300元。
没想到,开工首日,便发生了事故。
当日,陈某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站在三楼平台施工,运输混凝土的升降机忽然倒塌,致固定升降机的缆绳断裂,缆绳将陈某拉摔至地面。
陈某被立即送医救治,经诊断为脾破裂、肾挫伤及截瘫等,花费医疗费34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陈某被评定为一级残疾,同时构成完全护理依赖。
出院后,陈某将应某、韩某告上普陀法院,要求赔偿自己伤后损失312万余元。去年底,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担责:承建人竟无相关资质,房主存在选任过失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三方民事责任的划分。
包工头应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尽到为提供劳务方提供安全措施等管理义务,然而应某安全意识淡漠,并未为陈某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且事故系由应某提供及搭建的升降机倒塌引发,故应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和主要的责任。
小工陈某作为提供劳务者,应对自身的安全负谨慎注意义务。陈某作为多年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员,应意识到在开放平台登高作业的危险性,但其在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于房主韩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在于韩某是否存在选任过失。根据《浙江省村镇建筑工匠资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承揽村镇农房建造工程需取得相应建筑工匠资质,参加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但经法院查明,应某未取得相应农村建筑工匠资质和等级证书,从未参与过任何农村建筑工匠相关培训,也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因此,韩某在选任上存在一定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鼓励:农村房屋承建人购买建筑施工保险
最终,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陈某的家庭情况等因素,判决应某赔偿陈某伤后损失130万元,韩某赔偿陈某39万元。
“农村建房业主选择房屋承建人,必须进行必要的选任和考察。”办案法官介绍,房主在选任农村房屋承建人时,除了审查土建等技能之外,还应审查对方的安全生产能力,比如承建人是否取得过相应农村建筑工资质和等级证书,是否参与了相应的培训,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

同时,该案警示农村房屋承建人,应积极为本人和所雇人员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所建工程购买工程险等商业保险,以填补意外造成的损失。


记者 翁履平 通讯员 王娟 王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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