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劳动合同可依法终止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劳动合同可依法终止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2014-08-04 17:16: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马永卿;崔蔚  浏览46次 

    职工汪先生在一家集团公司下属的不同单位工作了七八年,签了多次合同,现在职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得同意?另外如果合同可以终止,那么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据汪先生叙述,七八年前,他进入一家集团公司下属的公司工作,合同两年一签。2010年8月,他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集团公司就将他与同事们调往集团下属的一家新成立的公司,还让他们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有职工提出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但是公司说,工资待遇都不会变,也没有让他们丢工作,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新公司与他们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也确实如集团承诺的按原标准发放。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他们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日前,他接到公司人事部的通知说,他的合同即将期满,公司不再续签,希望他办理交接手续。公司将给予他三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汪先生听说《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签两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之后,职工就可以要求签无固定了,自己已经签了多次合同,他认为公司应该与他签无固定合同,而不是终止他的劳动合同。再说他已经连续工作了七八年,经济补偿怎么只有三个月的工资?他向公司的负责人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后,负责人表示,汪先生在本公司只工作了三年,签了两次合同,不符合签无固定的条件,所以公司操作没有问题。真的如负责人所说,公司没有问题吗?

  针对汪先生的疑惑,有关专家进行了解答。首先他认为,汪先生确实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规定的禁止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汪先生已连续订了两次合同,但是公司已提出终止,无续签意向,所以他不符合签订无固定的条件。但专家指出,在经济补偿这一问题上,公司负责人的理解是不对的。虽然汪先生在最后一个单位的工作年限只有三年,但他属于单位安排的,且没有拿过补偿,故应连续计算他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所以,汪先生的终止补偿应从2008年起算,共计六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爱博仁公司劳动法务顾问认为: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无论是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企业均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是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本案中,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弄清楚这些节点问题,正确把握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补偿,也是可以的。
责任编辑:abler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