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汪先生在一家集团公司下属的不同单位工作了七八年,签了多次合同,现在职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得同意?另外如果合同可以终止,那么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据汪先生叙述,七八年前,他进入一家集团公司下属的公司工作,合同两年一签。2010年8月,他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集团公司就将他与同事们调往集团下属的一家新成立的公司,还让他们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有职工提出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但是公司说,工资待遇都不会变,也没有让他们丢工作,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新公司与他们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也确实如集团承诺的按原标准发放。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他们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日前,他接到公司人事部的通知说,他的合同即将期满,公司不再续签,希望他办理交接手续。公司将给予他三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汪先生听说《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签两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之后,职工就可以要求签无固定了,自己已经签了多次合同,他认为公司应该与他签无固定合同,而不是终止他的劳动合同。再说他已经连续工作了七八年,经济补偿怎么只有三个月的工资?他向公司的负责人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后,负责人表示,汪先生在本公司只工作了三年,签了两次合同,不符合签无固定的条件,所以公司操作没有问题。真的如负责人所说,公司没有问题吗?
针对汪先生的疑惑,有关专家进行了解答。首先他认为,汪先生确实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规定的禁止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汪先生已连续订了两次合同,但是公司已提出终止,无续签意向,所以他不符合签订无固定的条件。但专家指出,在经济补偿这一问题上,公司负责人的理解是不对的。虽然汪先生在最后一个单位的工作年限只有三年,但他属于单位安排的,且没有拿过补偿,故应连续计算他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所以,汪先生的终止补偿应从2008年起算,共计六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爱博仁公司劳动法务顾问认为: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无论是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企业均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是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本案中,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弄清楚这些节点问题,正确把握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补偿,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