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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想报工伤单位不盖章实在不该

2014-07-16 09:31:3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职工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了伤,可是单位认为这与单位无关,就是不肯在申报工伤的材料上盖章,无奈之下,该职工的丈夫程先生来访本报,希望记者能说服单位,依法申报。

  据程先生反映,他的妻子陈女士在一家公司担任保洁工。公司因为要配合生产需要,要求她上“两头班”,即早上7点上班10点半下班,下午4点上班7点半 下班,每天工作7个小时。陈女士家离公司不远,骑电动车也就20分钟的路程,她也就同意了。逐渐,她也习惯了这样的工作时间,经过合理安排,分段上班后, 她每天中午下班赶回家,还能给家人烧午饭。就这样,她一干就是四五年,公司也与她签订了两次3年期的劳动合同。可是,平静的生活被一次交通事故打乱了。今 年4月初的一天中午,她骑着电动车下班回家,在路上被一辆机动车撞了,她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医生确诊为右腿骨折。事后,交警部门也对事故作出认定,认为 她与机动车驾驶员各负50%的责任。在家休养期间,她向公司提出希望公司为她申报工伤认定,但是公司没有给她答复。休养一段时间后,她回公司上班时又要求 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上盖章,但是再次被公司回绝。公司理由是,她受伤是因为交通事故,与公司无关,不能报工伤,所以公司不会盖章。还说,要赔偿找肇事 人,职工不可能既拿事故赔偿,又拿工伤赔偿。

  爱博仁公司法律顾问认为,一、单位认为交通事故不能算工伤有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单位判断职工交通事故受伤不算工伤是没有依据的。二、单位不盖章有错。《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 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 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单位不但有盖章的义务,还应积极配合职工申报,否则将会承担相关责任。吴律师还表示, 单位认为申报工伤后,就会让职工拿到两份赔偿的理解也有问题。这涉及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问题,一般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来处理。如果职工 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职工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这在上 海高院民一庭的相关解答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吴律师认为,单位不愿给职工报工伤,最有可能的原因是担心一旦算工伤会影响单位工伤保险的缴纳费率,其实这是错误的认识。根据本市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内。所以,陈女士所在单位既然已经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费,就无需再有什么顾虑,应及时为职工申报工伤认定。

 

责任编辑:abler
标签: 上下班 车祸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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