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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劳动政策盘点--九大关键词

2014-02-10 14:49: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2013年,也是充满挑战的一年,围绕着“社保双轨制”、“医保全国漫游”、“延迟退休”等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届政府充分重视并加大力度解决这些问题,2013年11月15日,中国未来5到10年的改革线路图正式亮相,新华社全文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共分十六项60条,包含了产权、国有资本、价格、融资渠道、金融、农村土地和城镇化、社保、计划生育、户籍等多方面的改革措施。《决定》称,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其中在收入分配格局上,未来将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明确提出退休政策强调稳健推进,要求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可以预计,在未来,国家在人力资源方面会进行更多大刀阔斧的改革,将会出台更多利好中国职场人士的政策。

    2013年主要劳动政策之关键词

    关键词检索1: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同工同酬

    主要内容: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配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开始实施。2013年8月7日,人社部又发布《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至2013年9月7日截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劳务派遣及劳动报酬等问题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解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让它成为劳动用工的主渠道;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对“三性”做出了解释;

    ●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大幅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门槛,并首次对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还强化了处罚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派遣规定,将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按人头处罚: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也对劳务派遣经营机构进行明确的规定,随着劳务派遣经营进入门槛的提升,劳务派遣单位将进行重新洗牌。

    ● 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劳务派遣企业应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7项相关材料,包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以下几个要点:

    ●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用工单位在辅助性等岗位上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 用工期限。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搜索2: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提高

    目前,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和新疆的15.2元。

    相关背景:我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较晚,1993年11月原劳动部制定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劳动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要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003年12月30日,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正式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中国内地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正式颁布并实施了当地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关键词搜索3:“大调解”机制

    主要内容:2013年1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门主导的“大调解”机制初步建立。目前已有40家非公有制企业和34家商会(协会)启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基层调解组织组建率不断提高。

    解读

    ● 大中型企业普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小型微型民营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在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形成企业、商会(协会)、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协调配合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全覆盖,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 重点推进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要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员促进劳资双方沟通协商的作用,采取召开劳资恳谈会、劳资协商会以及设立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听取职工意见,及时了解掌握并认真研究解决职工的合理诉求。

    关键词搜索4:劳动关系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从立法和司法上给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者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同时,也给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指引,有助于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

    解读

    ● 防止企业规避或减少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外派员工被解聘,其补偿年限合并算。此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正确处理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对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则告知当事人向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翔实规定竞业限制

    此次用了五个条文对竞业限制作了翔实规定,包括:当事人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

    ●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一个月有效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进一步明确涉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进一步强化了涉外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该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关键词搜索5:欠薪罪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22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为了遏制恶意欠薪现象,全国人大已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两网化”管理地级城市覆盖率达到65.77%,并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共补发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等待遇145.3亿元;各地进一步加强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建设。

 

    关键词搜索6:人才户口政策变化

    ● 上海明年起停止落户人才类“集体户”:2014年起,经上海市人保局、上海市教委等部门审核同意迁入上海市的人员,停止落户人才类“集体户”。对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

    ● 江苏明年全面推行“居住证”:2014年,伴随江苏实施近20年的的暂住证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证的全面推行。拥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员今后无论是就业就医,还是子女升学考试,都将享受到“市民待遇”。

    ● 相关背景:户籍改革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考虑到城镇化是高层未来关注的首要任务,完善户籍制度又是城镇化的要件之一,中央未来在户籍改革方面将有所作为,而第一步或是明确全面放开地市级以下城市落户限制。至于大城市的户籍改革,专家称可借助居住证制度,让大城市外来人口分步获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由公安部起草、早已提交国务院审批的《全国居住证管理办法》在近期有望出台。

    关键词搜索7:工伤保险条例

    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包括对 “因工外出期间”、“非本人主要责任”等的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等。

    解读:其中对因公外出的规定颇为引人注目, “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 是否“因公外出”要看原始证据。职工都应保留好因公外出的原始证据,以防万一。证据可以是单位审批过的出差单或者单位人事部出具的工作外出证明。

    对职业病问题也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此前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仅针对在岗员工患职业病的赔偿作出相关规定,而此次则增加了对于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的赔偿。此类人员可以在退休或离职后进行自诊断,在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关键词检索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2013年4月10日,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劳动者只需要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即可就诊,以往因资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或将得到解决,其中一大亮点是让“开胸验肺”成为过去。

    重点解读

    ● 取消了受理门槛:一是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不能因为劳动者资料不全而不受理;二是取消地域门槛,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新增加了户籍所在地。也就是说,劳动者既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这几乎把劳动者所有可能的居住地都包括在内。

    ● 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劳动者只需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就可就诊,然后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告知诊断程序和所需材料,从而简化并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手续。同时,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也从原来的45天缩短到30天。

    ● 为避免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还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在接到诊断机构发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须向诊断机构提供包括从业时间、工种、车间空气检测结果、体检结果、接触何种职业病危害在内的员工详情。此外,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键词检索9:社保缴费新标准 企业年金

    2013年9月,上海市人保局公布了调整后的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此次调整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四个险种,单项费率水平有降有升,总体费率下调2.5个百分点。新标准执行后,对于上海市城镇职工,个人将缴纳8%的养老保险、2%的医疗保险、0.5%的失业保险;单位将缴纳21%的养老保险、11%的医疗保险、1.5%的失业保险、1%的生育保险、0.5%的工伤保险。此次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后,企业减负,个人缴费略减,各项社保待遇不变。2013年1月19日,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调整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比如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其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新政出台后,员工可以在4%的缴费额度内实现税收递延,将税负延迟到领取时,降低税收现值。通俗地说,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个税递延能够帮助员工降低当期个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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