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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内退人员的劳动关系定性

2014-08-18 12:00: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的在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然被返聘到一些岗位工作。杜万华说,对于企业返聘人员来说,如果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完了退休手续,以后相关企业又返聘其到工作岗位重新工作的,那么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为返聘人员已经享有了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等待遇。

    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是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企业在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为减员增效,让一些职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职工又到新的企业中找到了新的工作,那么这个职工在新的企业里面,与企业之间就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这是法律上所赋于的。

 

    但是有一点情况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有些企业是替他们缴纳社保的。由于一个人只有一个社保帐号,所以原则上个人的社保是不能重复缴纳的。但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上是强制性缴纳社保,如果按照此法执行的话,就与社保的重复缴纳出现矛盾(大多数情况下,即便企业替个人参保,当地的社保局也因为重复而不能参保),所以可以选择不缴纳,但须说明原因,并在合同签订时予以说明,双方同意才可以。

 

    如果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在非社保缴纳地工作就业,则企业是可以对其进行参保的,但问题来了,待日后两个帐户合并时,只合并个人部分,企业部分就充公,所以不合理更不合算。建议企业在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时,应作充分沟通,然后达成一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予以说明,这样就能避免法律上的风险。

责任编辑:abler
标签: 停薪留职 内退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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