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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纠纷发生伤亡算不算工伤?

2012-12-07 08:50:54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李某和刘某系同一企业职员,李某为企业技术处技术员,刘某为企业某车间生产班长。2011年6月某日,李某在检查刘某负责的班组产品时,认为该班组生产的产品大部分不合格。刘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刘某质问李某“你凭什么说都不合格”,李某说“我说不合格就不合格”,随后二人发生了肢体接触。头脑冲动的刘某摸起车间内一金属废角料刺向李某,李某应声倒地。刘某随即投案自首,李某经当地医疗机构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件发生后,李某的家属以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的的原因致死为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某亲属认为,李某之死是因工作引起的,是对工作负责而引发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因工伤亡。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调查取证后认定,此起事故为非因工伤亡。

  那么,李某亲属的要求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究竟谁是正确的呢?

  首先,我们应该从工伤的实质性质上分析。工伤可称之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或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显然,李某之死不属于这种情况。

  其次,我国的法律具有人性化的一面,如《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在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公伤”认定上,“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可以认定为“因公伤亡”(《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总理令第601号)第8条)。举例说明,如果李某之死是在与抢劫、杀人的罪犯作斗争中发生的伤亡,那么就应该根据李某的身份和事故性质认定为“工伤”或者是“公伤”。李某之死,起因是工作原因,由于李某工作方法不当,而演化成相互谩骂、殴打。李某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手段避免伤亡事件的发生,而李某与刘某都采取了非正当方式解决工作中纠纷,其冲突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其性质既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也不是“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而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范畴,应该通过普通民事程序来处理,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该事故为非因工伤亡的结论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工作纠纷 发生 伤亡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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