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职业指导 >> 职场陷阱:试用期的重要提示!!

职场陷阱:试用期的重要提示!!

2008-10-09 09:44:00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网信息中心  作者:小杰采编  浏览46次 
     即使是试用期,单位也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意,这里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就是首先你有权利要求单位告知你怎样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要求其出示必要的证据。
否则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通常没有额外补偿,但可以主张要求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合理误工期间的工资(前提是单位不让你上班,且可举证)中国人才指南网。
其他:
1、《劳动法》26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和要求在试用期内也可以有效。
2、大部分地区同意支付一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通知期。但劳动者有权拒绝,即虽然少上了20天左右的班却拿到了钱,但社会保险也少交了一个月。
3、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
总结:在试用期,单位也不能随心所欲的让你立即走人,必须理由正当且符合程序方可,否则你有权拒绝或采取仲裁等方式维权。 
责任编辑:xiejie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乞丐的觉醒:当改变自己时 一切都在改变 当你改变自己时,你会发现一切都改变了。 曾经有一个卖花的小姑娘在卖完大部分的花之后,发现天色己晚,所以决定早点回家。…[详细]

    房地产业新职业:验房师 10月27日,据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消息,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正式启动《验房师国家职业标准》编制。 “…[详细]

    一位职场老前辈厉害总结的心得 如果这篇文章没有分享给你,那是我的错。 如果这篇文章分享给你了,你却没有读,继续走弯路的你不要怪我。 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详细]

    在不冒犯对方的情况下 优雅地结束对话 您一定有过这样的经验,正当您在会议上与某人交谈,却从中意识到对话结束了!虽然你们都还在为延续对话而做出贡献,但却只是在运…[详细]

    厘清职场4种病症,3条界线,找到职场共感 拿不出成果的职场,常常欠缺的一个部分—那就是“共感”。 首先,我们将在这边一次公开,没有共感的职场中常常可以看到的4种病症…[详细]

    最新信息

    乞丐的觉醒:当改变自己时 一切都在改变当你改变自己时,你会发现一切都改变了。 曾经有一个卖花的小姑娘在卖完大部分的花之后,发现天色己晚,所以决定早点回家。…[详细]

    ·职业百科:系统交付工程师
    ·职业百科:仪器仪表工程师
    ·做人做事,顺序很重要
    ·凡事提前五分钟
    ·和领导出差,该聊点啥?
    ·闹离职的员工没走,不吭声的员工突然离职
    ·李佳琦一夜赚6亿,背后的高学历团队扎心……
    ·提升自己职业技能的方式,增加工作机会,提高成功的概率
    ·职场“名媛”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