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惠企惠民政策
2019-01-25 14:33:03 来源:舟山就业局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单位吸纳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为3年。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5〕67号)。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或创业者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村电子商务(网店)经营且经“网络创业认定”合格的,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6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为3年。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5〕67号)。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持证残疾人等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5号)。
四、职业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本市在岗职工在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5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主要内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个人就业补助。补贴标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每年补助5000元;专科学历每年补助3000元;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紧缺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职高、中专、技校学历且从事相应工种的每年补助2000元;其中2018年后首次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每年补助8000元;补贴期限为2年。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5〕67号)。
《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舟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舟人社发〔2017〕246号)。
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主要内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中的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可享受3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七、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主要内容:
1.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补助的,见习基地可按生活补助的50%享受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1200元。
2.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用的,可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享受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
3.补缴养老保险补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见习基地为其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标准,享受补缴养老保险补贴。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5〕67号)。
《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舟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舟人社发〔2017〕246号)。
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舟就〔2018〕18号)。
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主要内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含申领时已失业的人员), 可申请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舟人社发〔2017〕211号)。
九、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减员或减员率低于全市年末登记失业率的,可以申请企业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减员率是指企业减员人数(不包括退休、死亡、入伍和升学人员)与企业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依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舟人社发〔2015〕161号)。
十、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创业者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不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5号)。
十一、一次性创业奖励
主要内容:本市户籍创业者(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校生不限户籍)实际创业经营满6个月后,可在创业地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其中重点人群享受奖励8000元。
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5〕67号)。
十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新创办实体新招用人员,并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5号)。
十三、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主要内容:城乡劳动者创业自筹资金不足,且创业项目为我市当年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的,可在创业地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60万元。按期还本付息后,给予贷款贴息,其中在校大学生、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和贷款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下的实行全额贴息,其他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5〕67号)。
十四、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贷款贴息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贴息。其中,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5号)。
十五、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户籍创业者(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校生不限户籍)实际经营满1年后,可在创业地享受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租金的20%,年补贴最高额为6000元,其中重点人群年补贴最高额为1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5〕67号)。
十六、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优惠
主要内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浙江省转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19号)。
十七、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优惠
主要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浙江省转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19号)。
十八、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新招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500元的岗前培训补贴。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5〕67号)。
十九、引进市外高技能人才就业补助
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引进市外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的,在进行就业登记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一年后,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每引进一人不超过5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
依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舟人社发〔2015〕112号)。
二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岗家政服务员达到20人(从事老人、残疾人照料的达到5人)以上,与之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派遣到家庭(包括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按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应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舟人社发〔2015〕111号)。
二十一、家政服务业商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家政服务企业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家政服务员投保商业责任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依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舟人社发〔2015〕111号)。
二十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
主要内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
二十三、爱心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面向东西部扶贫对口地区(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万源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发技能要求相对较低的爱心岗位,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
依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的通知》(舟人社发〔2018〕227号)。
二十四、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主要内容:对回原籍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5〕67号)。
二十五、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对从事紧缺工种、岗位的技师、高级技师,且每年参加职业素质提升培训,稳定就业的人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分别按每人每月3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3〕31号)。
二十六、家政服务业中职、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主要内容:毕业5年内中职、高校毕业生到家政服务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每年给予个人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14〕64号)。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舟人社发〔2015〕111号)。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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