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未经认定 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2015-06-30 10:49:31 来源:舟山新区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舟山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将经过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流动人口合法稳定就业的认定标准,未经认定的,不得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必须按就业失业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就业登记。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将经过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流动人口合法稳定就业的认定标准,未经认定的,不得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流动人口是当前社会规模庞大的一个群体,且劳动适龄人口比例较大,做好流动人口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为其提供切实有效的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能有效增进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度,助推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提出,用人单位与院校合作面向市内外开展“订单式”培训,当学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学期不高于40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培训补贴,对市外学员给予不超过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贴;用人单位引进市外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的,在进行就业登记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一年后,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每引进一人不超过5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其中从事紧缺工种、岗位的技师、高级技师,且每年参加职业素质提升培训,稳定就业的人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分别按每人每月3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同时,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流动人口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此外,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力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履行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流动人口应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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