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浙江省最新修订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修改前相比,新细则里公务员省考录用的“门槛”提高了不少,涉及报考资格、基本素质、违规违纪、政治品德等四大方面,明确了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人、曾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不满三年的人,公仆意识差的人都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甚至连家庭美德都被列入了考察标准。
增加“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
社会公德等基本素质成考察标准
今年新实行的公务员录用新规中增加了“不具备报考资格”的情形说明,明确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新录用公务员尚在试用期或未满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服务期等6种情形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此外,如果考生被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确定为考察对象,但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也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素质标准、道德考察列入公务员考察新规中,是此次细则修订的一大亮点。记者了解到,除了“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等活动”这些外,新细则中还明确表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等“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列入了考察标准。
“社会道德、家庭美德也应当是考察干部的一个重要标准。”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增强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
违法违纪行为审查更严格
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将被一票否决
和2008年制定的老细则比起来,今年的新规对于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审查更为严格。例如以前规定“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不宜录用为公务员”,而在新规当中,对此类行为的考察时间拉长至“三年”,考察更严格谨慎。另外,如果曾被开除党、团籍,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满三年的,也会被淘汰。
与此同时,个人诚信也是考察重点,比如“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在职称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人,不能成为公务员。而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和误导组织的,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同样“一票否决”。
新细则还明确表明,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的人,也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省人力社保厅负责人告诉记者,新规提高了报考公务员的“门槛”,对于“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要求更为详细和严格,这有助于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水平。
民众普遍支持新细则实施
希望能有更具体的衡量标准出台
对于新《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实施,浙江民众有何看法?记者采访了解一些市民的意见后,发现多数人对此都持肯定态度,在杭州工作的洪先生说,从新规定的内容来看,不少以前没有做出明确表述的报考资格,如今都说清楚了,“这就实实在在地细化了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是一种进步。”
当然,也有不少人提出,能够给这些审查条件做出更详细的说明和标准。正在读大四的学生小毕今年即将毕业,他听从父母意见,准备考一次省公务员,但新规出台,不免让他有些忐忑:“社会责任感差是什么?总得给我一个标准吧,不然我辛辛苦苦看了这么久的书,最后因为这个被刷下,那就哭不出来了。”
“公仆意识差的人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甚至连家庭美德都被列入了考察标准,如果实行得好,的确有助于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道德水平。”杭州一名网友表示,新规看上去很有道理,但可操作性还有进一步加强的空间,怎样才算有家庭美德和服务意识,具体标准怎么衡量?这些问题都值得继续研究。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具体细则如下: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
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增强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精神,现对《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第三章第十二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新录用公务员尚在试用期或未满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期的,以及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报考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考察对象,凡是其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赌博、诈骗、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一年内曾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近二年内曾受记过处分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和误导组织的,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二、第四章第十五条 考察的程序
(五)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三、本修订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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