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提高精减退职等三类人员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2014-04-18 15:51:01 来源:舟山新区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保障精减退职等三类人员的基本生活,我市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高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保障精减退职等三类人员的基本生活,我市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高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据了解,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0元调整为19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20元调整为175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30元。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19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调整为1090元。
凡根据浙劳人险〔1984〕218号、〔19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10元提高到790元。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61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80元调整为13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12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20元调整为91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720元。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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