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现代海洋渔业
坚持“沿岸保护、近海恢复、远洋开发”,大力发展现代渔业,重振舟山渔业辉煌,提升“中国渔都”国际影响力。
海洋捕捞与海水养殖。优化海洋捕捞作业结构,科学控制近海捕捞强度。积极打造设施先进、装备精良的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加快推进远洋渔业基地和海外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巩固全国远洋渔业强市地位。保护和修复沿岸渔场,发展海洋生物育种,推广高效、生态、安全、集约的海水养殖模式,建设海洋牧场。
水产品精深加工和贸易。充分利用国内外渔业资源,加强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以精深加工、高值化加工及副产物综合利用为重点,提升海洋水产品加工和安全控制技术水平。以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重点,综合发展二、三产业,大力发展渔港经济,打造功能齐全、产业发达、全国一流的渔港经济区。做大做强中国舟山国际水产城,发展多功能社会化的水产专业物流配送中心,推进水产品市场升级和信息化系统建设,打造国际化水产品贸易平台。
第七章 建设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
赋予先行先试的特殊政策,从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更高水平推进舟山群岛新区体制机制创新,营造有利于改革发展的良好体制政策环境。
第一节 创新用地用海管理体制机制
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模式。规范推进陆海统筹试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土地利用方式。在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前提下,适应舟山群岛新区建设需要,合理调整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布局。对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差别化管理,首期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0平方公里以内,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建设,确需增加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对大宗商品中转储运、现代海洋产业和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用地给予适当倾斜,支持科学开发、集约用地。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补充耕地数量,按照浙江省有关规定有偿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及本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经评估省域内确实不能平衡的,可以开展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试点。
加强对科学用海的支持。改进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制度,搭建海域使用权储备交易平台,逐步推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制度。加强海洋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衔接,开展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基本建设手续的试点,做好海域使用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加强无居民海岛规划与管理。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明确的功能定位和管理要求,根据舟山群岛新区开发实际,合理安排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舟山群岛新区项目建设用海,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的建设项目,开辟用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用海用岛审批程序。完善海域使用制度,规范征占用海程序,严格保护渔业生产和渔民权益。
第二节 创新金融和投资体制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研究设立舟山船舶金融租赁公司。放宽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准入,支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外资航运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舟山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建立大宗商品贸易结算中心,按规定开办跨境贸易结算、离岸金融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在舟山群岛设立营业机构,开办航运保险业务。积极引入或支持国内外大型金融企业在舟山群岛新区建立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业务中心总部。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舟山群岛新区设立或转型成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专业性分支机构。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推动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依法设立村镇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实行更加开放的金融政策,积极探索大宗商品、航运等领域的金融产品,增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功能。积极争取国内政策性贷款和国际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海洋经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积极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支持设立舟山群岛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围绕海洋产业发展导向,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探索实施沉船沉物清除打捞强制责任险,创新海事责任保险。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推动信用评级的应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创新投资体制。享受省级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加大对舟山群岛新区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三节 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奖励力度,支持舟山群岛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加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等相关资金支持力度,加强边远海岛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领域的投入力度。探索通过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税收减免等措施,支持海洋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国家在港口建设费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和航运支持保障系统建设与维护。贯彻落实支持远洋渔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实行现行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节 鼓励民营经济发展
全面落实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民营企业均可进入。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推进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研究制定土地、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支持民间资本根据有关规定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组织,允许组建专业性民营担保公司,开展涉海中小企业联保贷款试点。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将非持牌类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轨道。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海洋新兴产业,引导民间资本向园区和重点产业集聚。支持民营企业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市场创新。完善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扶持政策。建立民营企业与外资对接的科技与人才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
第五节 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
围绕渔(农)村产权制度、户籍制度等重点领域,开展各类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房屋等各类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积极引导确权后的产权交易流转,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渔(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交易平台和市场化流转办法。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工程,以乡镇为单位,积极尝试宅基地跨村使用。优化海岛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研究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新模式。立足海岛特色,积极发展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畜禽养殖等特色农业,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和产品档次,实现精品化、专业化发展。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加大“三农”信贷投入,切实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进一步放宽“农转非”的条件,加快消除人口自由流动的体制障碍,完善以经常居住地为户口登记的基本形式,加快构建城乡融合的户口管理制度。完善渔(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市场化、规模化、效益化。提高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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