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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2019-01-18 16:19:26  来源:爱博高级人才网  作者:xiaqj  浏览46次 


“既然劳动合同是无效的,那不就等于没签劳动合同吗?没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就该支付我双倍工资。”在接受调解时,小张这样解释他的维权请求。


3年前,小张入职一家机械生产公司,成为一名车间工人。由于入职时该公司的员工流失比较严重,为了留人,公司就在和小张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加了一个条款,要求他5年内不得离职, 否则要支付公司两万元违约金。


几年来,小张数次想要离开这家公司,但想到违约金, 就不敢开口提辞职的事。直到最近,他关注了一些普法的微信公众号,渐渐了解了很多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特别是最近,他从一篇文章里了解到,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即可,用人单位无权阻拦,更不能随意设定工作年限、违约金之类的内容,他所在公司的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想到自己几年来居然被这样一个无效的劳动合同条款绊住了脚,小张就气不打一处来。小张决心离开,并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由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在该案调解阶段,调解员询问他为何提出这样的要求,他便说出了开头的那段理由。


但调解员告诉他,根据法律,他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请求是合法的,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的请求则是没有依据的。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小张的公司用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的辞职权,这样的条款自然是无效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等同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8条也只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也并没有赋予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权利。而且,《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小张和公司的合同中,除了关于限制辞职权的条款之外,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小张可以正常辞职,单位无权阻挠,但小张却不能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最终,经过调解员向小张和公司进行深入的解释分析,双方握手言和。小张也顺利辞职了。

责任编辑:xia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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