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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劳务碰瓷”,用人单位并非无辜

2018-06-15 08:39:13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阮向民  浏览46次 
我们呼吁劳动者的务工诚信,鞭挞“劳务碰瓷”的不良居心,但未必表示对于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上的种种轻率甚至违法行为应该抱以同情。
          换了11家公司,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诉讼请求都是索要加班工资——一年间,聂某没少打官司。47岁的聂某在福建工作,先后在11家公司担任驾驶员,在每家公司工作的时间短则3天,长的有33天。每次辞职后,他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东家”支付加班工资。晋江法院近日认定,聂某的行为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属于“职业劳务碰瓷”,驳回其诉讼请求(据6月9日《工人日报》)。

  “职业劳务碰瓷”,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而是作者对此类行为的一种形象概括。这一说法虽然形象,但难言确切。从动机上看,“职业劳务碰瓷”的出发点无疑是投机取巧,进而敲诈勒索,与我们所认知的“碰瓷”行为一般无二。其区别在于,通常情况下被“碰瓷”者属于无过错的一方;而面对“职业劳务碰瓷”,用人单位能够装作一脸无辜吗?

  再来看一个案例。在江苏扬州,窦某因为“传奇”的经历获得了一个称号——“碰瓷式职业维权人”,而他的“粉丝”则称呼他“跳槽叔”。从2008年到2010年的两年时间里,他先后换了近20个工作,干的时间最长的几个月,短的只有20多天。这期间,窦某将15个“东家”告上了法庭,“罪名”都是违反劳动法用工规定,其中13次胜诉,光经济赔偿部分就拿到了6万元。

  每次庭审的情形大同小异,“老东家”们在庭上喊冤,表示起初都主动提出和窦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窦某不愿意,公司为了减少开支也就没有“硬签”,哪知留下了后患。不过,公司几乎都拿不出证据证明问题出在窦某身上。

  同样的“职业劳务碰瓷”,聂某输了官司,但窦某却着实赢了13场!法院判案重的是证据,尽管“碰瓷者”已然是“司马昭之心”,但如果用人单位本身在劳动关系处理上留有瑕疵,底气不足,腰杆想要硬起来,也难。

  “职业劳务碰瓷”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职业打假人”。虽然人们都清楚“职业打假人”购物的动机绝不是为了消费,明摆着是盯着商家的漏洞来的;虽然人们对于“职业打假”这一行为也没多少好感,甚至抱以不齿不屑,但这都不能够掩盖一个道理:如果商家没有漏洞,人家又怎么捡得了漏?

  更值得一提的是,“职业打假人”盯着的那些过期食品,很多情形属于商家工作上的疏漏,并非有意为之;而用人单位诸如为了减少开支没有“硬签”劳动合同之类的说辞,却证明了明知法律不容而为之,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观故意。

  我们呼吁劳动者的务工诚信,鞭挞“劳务碰瓷”的不良居心,但未必表示对于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上的种种轻率甚至违法行为应该抱以同情。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样的道理应该用不着别人来教。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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