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舟山市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知识问答

《舟山市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知识问答

2018-01-08 15:23:36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  作者:abler摘编  浏览46次 

《舟山市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知识问答


      为大力宣传今年新颁布的《舟山市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定海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推出《舟山市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细则》知识问答系列,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全方位解读《细则》,让广大新居民更好了解申请居住证量化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条件、流程和需提前准备材料。

      咨询电话:0580-8256289

      咨询时间: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00 ,(周一至周五,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

 

        附: 住证量化管理知识问答

 

      一、流动人口来本地多长时间内需要申报居住登记?

      答: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二、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怎样申报居住登记?

      答: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居住证申领有哪些条件?

      答: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1、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岱山县、嵊泗县等行政区域内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满180日以上(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其中登记中断30日内(春节期间可放宽到60日)视为连续居住,在本市市区(定海区、普陀区和新城、普陀山、朱家尖)范围内流动和居住视为同一区域。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半年及以上,或与居住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半年及以上,或在居住地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创办社会组织并连续经营满半年及以上,或在居住地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半年及以上,或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3、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一是在居住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购房屋;二是居住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且用地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居住地用工单位集体宿舍;三是居住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居住出租房屋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半年及以上,其中,各类车棚、车库、违章建筑,以及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三合一”场所等,视为不符合合法稳定条件的住所。

      4、连续就读,是指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取得学籍并就读一个学段(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或中技3年),或者在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一个学期以上。

 

      五、哪些人属于投资创业?

      答:300万以上注册资金的实际出资者或管理者。

      六、哪些人属于引进人才?

      答:区级及以上组织部(人才办)出具的人才引进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答: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

 

      八、《浙江省居住证》多长时间内需要签注一次?

      答:《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九、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哪些基本公共服务?

      答:1、义务教育;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十、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哪些便利?

      答:1、办理出入境证件;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3、机动车登记;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7、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十一、什么是居住证量化管理?

      答:居住证量化管理,是指通过设置量化指标体系,对我区内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进行量化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并按积分高低享受社会资源阶梯性保障。

 

      十二、什么是量化入学?

      答:已领取居住证,并达到一定条件的流动人口,根据个人自愿原则可申请参与量化积分,按积分排名情况确定可以逐步享受量化入学。

 

      十三、流动人口申请量化管理有哪些条件?

      答:凡在本区居住、工作,持有本区签发《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由本人申请并经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办公室受理核准,纳入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范围。本区引进的人才、急需的人才按照区政府其他规定享受待遇。

 

      十四、开具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育龄妇女的,须提供户籍地及居住一年以上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证明资料。

      ▲户籍地:需提供〔村(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区、县级市)三级计生部门签字盖章〕

      ▲居住地:需提供〔村(社区)、镇(街道)二级计生部门签字盖章〕

 

      十五、流动人口夫妇双方均符合申请量化管理的如何办理?

      答:流动人口夫妇双方在本区的,取积分排名高的一方。

 

      十六、居住证量化管理计分标准由哪几项指标组成?

      答:计分指标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三部分组成,并设置一票否决项目。其中基础分包括居住年限、年龄、居住条件、技术职称与职业技能、文凭学历、参保情况六项内容;附加分包括现任职务、参政议政、荣誉表彰、专利创新、招商引资、见义勇为、道德模范和慈善公益八项内容;扣减分包括违法行为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二项内容。总积分即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一票否决项目包括五年内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非法上访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五年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五年内受过强制戒毒的。

 

      十七、目前量化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有哪些?

      答:首先推出量化入学,下步区政府对紧缺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适时公布。

 

      十八、流动人口到何地提出量化管理申请?

      答:流动人口向居住地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量化受理窗口提出量化积分申请,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流动人口提出量化积分申请时,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公共服务项目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必备的证明材料。

 

      十九、流动人口申请量化管理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一)必备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2、居住证;3、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育龄妇女的,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证明资料。

      (二)选择材料:

      1、在定海区已购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权证);居住出租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2、职业资格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文凭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通过教育部学信网可查询学历情况的,不需要提交学历验证证明;
      4、社保编号或参保证明;
      5、有现任职务的,应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职务任免文件或相关证明;6、获表彰奖励的,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称号等证书;
      7、有专利创新的,应提供发明专利权证书;
      8、有招商引资的,应提供项目名称;
      9、 在居住地注册成为志愿者或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区团委出具的志愿者、志愿服务证明;在本区参加无偿献血,登记加入中华骨髓库或人体器官(遗体)捐献志愿队伍、实施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或人体器官(遗体)的,提供卫生部门证书或证明;在本区获评“见义勇为”和“道德模范”称号的,提供荣誉证书;入选居住地流动人口矛盾纠纷调解智库和行业优秀人才库、定海区流动人口信息直报员的,提供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10、根据申请项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有什么后果?

      答: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查实,不予纳入量化管理;已纳入量化管理的,量化积分自动归零;已取得入学、入住公共租赁房等公共服务项目的,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该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参加量化管理。触犯相关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一、哪些人不能参加量化管理?

      答:1. 五年内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非法上访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3. 五年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4.五年内受强制戒毒的。

 

      二十二、流动人口提交资料申请量化管理的时间有何规定?

      答:申请人有效资料的提交,以公布的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限,超过截止日期不再受理。

 

      二十三、流动人口成功提交申请资料后如何查询本人量化积分?

      答: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45个工作日后,在受理窗口可以凭身份证号码登录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信息平台查询个人量化积分。

      二十四、量化管理如何排名?

 

      答:申请人实行按申请享受公共服务项目类别以量化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按申请人附加分总分高低进行排名;附加分总分相同的按附加分内设项目顺序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二十五、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对排名有异议的,如何举报投诉?

      答:公示期间,个人或单位如有异议,可向居住证量化受理窗口进行投诉。

 

      二十六、申请人在申请量化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机构执行情况有异议的,如何提出?

      答:申请个人对有关部门在执行量化管理工作中有异议的,可向居住证量化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由居住证量化管理办公室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二十七、量化入学管理有无年级限制?

      答:量化入学年级主要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

 

      二十八、取得量化入学候选人资格后申请人如何办理手续?

      答:流动人口获得量化入学候选人资格后,根据量化管理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凭量化积分通知单及教育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到教育部门进行条件审核,符合入学的由教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责任编辑:abler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