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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10-22 17:40:59  来源:舟山市政府  作者:舟山市政府  浏览46次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1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积极营造创业氛围,优化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大众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二)实行减税降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城乡劳动者创业(以下简称创业者)自筹资金不足,且创业项目为我市当年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的,可在创业地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60万元。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和贷款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下的实行全额贴息,其他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手续,健全贷款呆坏帐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含)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按规定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含)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具体的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探索创新创业贷款发放机制,对有关部门推荐的创业贷款,经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四)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创业者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不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的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新创办实体新招用人员,并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本市户籍创业者实际创业经营满6个月后,可在创业地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其中重点人群享受奖励8000元;实际经营满1年后,可在创业地享受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租金的20%,年补贴最高额为6000元,其中重点人群年补贴最高额为1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五)创新创业融资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运用财税政策促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创业创新企业,加大对初创企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探索采取创业基金模式引导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参与创业创新。


(六)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创业者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村电子商务(网店)经营,并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网络创业认定”合格的,可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其中,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社区综合性电商服务站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七)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八)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各类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创业园、电商创业孵化园等创业平台的建设,根据其建设情况、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带动就业人数等,经认定,对创业园给予10-50万元的建园补贴;对渔农业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农村电商发展的物流企业给予2-10万元的补贴;每年对创业平台进行考核评审,对扶持创业成效显著的可给予2-10万元奖励。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不包括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兼职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坚持实施统筹就业


(九)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强化失业保险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中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贴息。其中,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为3年。


(十一)加强重点人群就业援助。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对就业困难人员中曾参加失业保险累计2年以上且目前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6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为3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科学设定岗位总量,完善岗位管理办法。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确保岗位落实。


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优惠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率先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


三、强化创业就业服务


(十二)提升创业就业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探索发布创业指数。健全公共创业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完善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创业就业服务补贴,用于大型专项创业就业服务活动、创业服务联盟活动、创业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就业政策绩效评估、跨地区人力资源合作、公益性创业辅导机构经费补助、创业指导补助等。创新公共创业就业服务供给模式,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创业就业服务成果,提高公共创业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十三)加强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工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培训补贴对象,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培训工作突出、业绩显著的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创业培训基地进行奖励。


(十四)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业务经办系统向上集中,实现就业数据实时联网,夯实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基础。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加强对业务经办和资金使用的双重监管,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


(十五)强化就业失业调控。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总结推广失业预警试点经验,研究制订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全市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创业证》。


四、完善创业就业工作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创业就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分解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对在创业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相关负责人实行问责。


(十七)加强沟通协调。健全舟山市促进就业和创业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问题,实行部门数据共享。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创业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创业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发改、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当年新创立市场主体及注册资本数据;税务部门要建立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民政部门要将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数据,残联要将持证残疾人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增强用人单位的人才意识和依法用人观念,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创业就业,推动形成支持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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