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人社发〔2015〕191号
各县(区)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大众创业就业工作,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网络创业认定
(一)认定对象
在网上交易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网店)且经营地在舟山市范围内,申请认定时已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创业者。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范围。
(二)认定标准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2、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6%(含)以上;
3、申请认定前连续6个月,平均月交易笔数不低于40笔或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交易笔数或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属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舟山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身份证原件;
(3)《就业创业证》原件(未办证人员随带2张两寸照片);
(4)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
2、审核认定。经办机构自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在其所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网络创业认定”字样,备注网店名称和认定时间。对不符合网络创业认定条件的,及时告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相关说明
网络创业认定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提出享受相关政策的,需到属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未经复核则为无效。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对象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1、“4050”人员: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
2、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成员:持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舟山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成员;
3、长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4、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成员(均为本市户籍)在2人以上,并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填写《舟山市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附件2),由社区(村)出具相应《舟山市零就业家庭证明》(附件3)的人员;
5、随军家属: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持随军报告审批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家属。
(二)认定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或属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其中随军家属向驻舟海军及舟山警备区随军家属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舟山市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4);
(2)身份证原件;
(3)《就业创业证》原件;
(4)相应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认定。经办机构即时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在其所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和认定时间。对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及时告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相关说明
就业困难人员于认定后实现灵活就业、自主创业以及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即为无效。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1、曾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2年的就业困难人员;
2、本市户籍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3、网络创业认定人员。
(二)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舟山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5);
(2)身份证原件;
(3)《就业创业证》原件;
(4)申请当月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凭据。
2、审核。实行社区(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三级联动审核机制,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告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3、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按季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停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中止灵活就业的;
(4)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有关说明
1、原城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至2016年9月30日止;
2、原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固定职工,1991年底前在职期限可以计算在“曾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2年”内;
3、享受补贴期间,因个人原因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欠缴、补缴月份不予补贴。
四、其他事项
(一)《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文件,且范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退役军人是指持有相关退役证明的,退役五年内的人员。
(二)实施意见中的企业吸纳就业相关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参保之日起3年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效申请时间原则上为取证时间当年度或下一年度。
(三)自2015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为436元/月,创业者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标准为560元/月。社保补贴标准根据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等情况可作相应调整。
(四)对与本市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初级工(含专项能力证书)、中级工、高级工证书的,按不高于300元、400元、500元的培训补贴标准据实给予补贴。
(五)对被认定为“舟山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培训基地”的企业,在满足本企业培训需求的基础上,主动开展社会培训工作,按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性质享受同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原《职业资格(技能)鉴定人员名册表》调整为《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表》(附件6)。
(六)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能重复享受。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创业实体按原补贴标准享受政策。新创办实体不含变更登记的实体。创业者享受创业政策(在校大学生及网络创业认定人员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除外)需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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