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在沪上某上市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工作了约7年,收入不菲。2013年7月,她怀上了小宝宝,计划赴美国生产。孙女士在产检中查出患有“妊娠糖尿病”,但是公司未执行产前假规定,于是从2013年7月开始,孙女士连着请了12次病假。2014年1月23日,孙女士前往美国待产。
2014年3月12日,在距离孙女士预产期还有10天的时候,身处大洋彼岸的她收到了公司的一纸开除通知,理由是孙女士没有如实提供病假单。因为孙女士2014年1月23日人已在美国,可是2月19日,孙女士却向公司提交了在沪上某民营医院“检查”的证明。原来,孙女士的母亲在这家医院当医生,是她请同事代为开具的。病假条开具的假期长达30日,而患者又不在场,这些都不符合相关规定,明显造假。
另外,孙女士向公司请假获批的出访事由是旅游,但实际是去美国生孩子;她申请出访时间是2014年1月30日至2月5日,停留7天,实际出国时间为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5月2日。公司认为,孙女士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实际构成旷工;因私出国行为与其申请不符,严重违反公司关于出境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孙女士认为,当时自己已临近生产,又患有妊娠糖尿病,这种情况下,委托家人代开病假单合情合理。即便形式上存有瑕疵,也不足以构成严重违纪。由于不服仲裁裁决,孙女士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但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一
职工请病假是否需要单位批准?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当然,企业有权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但是这种审核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核。
有的HR讲:某女职工病假单上对于病因只写“孕十四周”,这又不是病,我看她精神还好,我就不批准她休息,可以吗?不可以。由于员工是否生病、疾病严重程度、是否需要停工休息治疗必须是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才能判定而非用人单位,因此医生开具的病假单是员工休病假的依据。
对于员工的病假申请,公司仅仅有权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只要员工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单,公司一般就必须准假。当然,单位可以对于员工办理病假的手续作出规范,包括申请病假的时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程序性要求。
首先,申请人必须亲自就诊,禁止委托他人代为就诊,或代开病假单。特殊情况下确需委托他人代为就诊,或代开病假单的,必须如实向单位书面说明,否则视为严重违纪。
其次,一般慢性疾病的病假申请,员工应当提前一到两个工作日填写病假申请单,并在看病后由本人亲自到公司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建议单等。在突发疾病急诊、急性病以及住院治疗的特殊例外情形下,应即时电话告知单位具体情况,企业应允许员工先行就诊,事后由本人亲自到公司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建议单等。员工在病假结束时疾病未愈,需要继续申请病假的,应当按照程序在病假结束前续假。
第三,无论是事前请病假,还是特殊情况事后补请病假,原则上都应当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到单位申请办理病假手续,禁止其他同事或亲友随意代为请病假。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人不能动弹等。
有人问:用人单位可以规定凭指定医院证明才能批准请病假吗?员工患病时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适合的医疗机构就诊,对于本市正规医院至少是纳入医疗保险关系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都应批准。有的单位规定员工只有凭二级(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才可请病假,而对于三级(街道)医院的证明不予认可,这是不妥的,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还鼓励参保人员到三级医院就诊。
还有人问:用人单位可以规定请病假还须附上挂号单、医药费单据和诊断证明等附属材料吗?应当说,由于单位对于病假证明有进行审核的权力,这种规定无可厚非。实践中有的病假单是合法医生开具的真实病假单,但是需要休息治疗的情况与病情不对应,用人单位要求提交具体的附上挂号单、医药费单据和诊断证明等附属材料等详细资料,比对病假单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者去医院调查。若认为医院医生存在乱开病假条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医院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但是员工偶尔生点小病,用人单位就要费力审核那么多材料,有必要吗?建议用人单位可规定一般情况下,员工只需将病假单提交给用人单位即可,无须提供挂号单、医药费单据和诊断证明等附属材料。但当请长病假或用人单位有疑问时,可要求劳动者提交附属材料,劳动者有义务予以配合。
问题二
公司可以强令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吗?
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从严管理劳动者的病假,制定了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制度或劳动者疾病复检制度,要求劳动者在提交病假单后到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疾病复检,并规定是否给予病假、病假期限以复查结果为准。
但是职工请病假,只要手续完备,公司没有理由要求复核。当然公司可以从关心员工的角度出发,建议员工“选择一家三甲医院进行复查”,并且提供车辆和专人陪同,并报销所需医疗费用,这样员工或许可以接受。但非要指定复查,并对拒绝的员工按旷工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是有风险的。一般而言,企业对病情有怀疑,可先调查取证,贸然强令是不尊重员工和医疗机构的表现,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相关案例】2004年,李小姐入职某国际货运公司任操作员。
2010年6月,公司与李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不变,工作地点变更至浦东机场附近。之后,李小姐接连请病假,病因先后为扁桃体炎、腰部扭伤、耳痛、腰部软组织挫伤以及睡眠障碍等。7月下旬,公司提出派行政人员陪同李小姐到指定医院复查,以确定病情的真实性,李小姐不同意。公司遂于8月10日致函李小姐,确认其于7月23日至8月10日连续旷工13天,决定自8月1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9月7日,李小姐向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2月1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向李小姐支付赔偿金4.32万元、病假工资1112元。公司不服,于2011年1月向长宁区法院起诉。长宁区法院民一庭一审判决,驳回货运公司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问题三
对于违反请假手续的员工如何处理?
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于违反规定请病假的员工,应区别不同情况。
首先,如果员工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中的某些程序规定(如延迟提交病假单、没有事先填写病假申请单、没有提交附属材料等),由于员工的身体健康权更重要,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剥夺员工病假的实体权利,这时不认病假是不合理的。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违反请假手续的,给予适当的处理。
其次,如果员工没履行的是请假手续中的实体规定(如不提交病假单),由于这些是认定病假的依据,用人单位可以不认病假。但是用人单位应及时催告员工补办病假手续,员工无正当理由未予补办的可作旷工处理。
第三,旷工达到了一定的天数,单位可按规章制度认定其属于严重违纪。构成严重违纪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对于弄虚作假请病假或病假期间在外兼职或者外出旅游的,不仅属于旷工,而且属于严重违反诚实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可直接按严重违纪处理。
本文开头案例中,孙女士在提交最后一张病假单时,并未告知公司代开假条的真实情况,亦未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身体状况,明显有违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劳动者理应遵守基本劳动纪律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可以依据第39条第2款,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孙女士开假病假单、未按公司规定如实报告出境时间目的、逾期不归的做法,不仅有违公司的劳动纪律,亦有违劳动者基本的诚信原则。孙女士构成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此,对于她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世界杯期间,球迷们开始“谋划”各种理由请假。为了满足球迷熬夜看球的需求,网店悄然售卖医院病假条。一位淘宝卖家称,有上海三甲医院的病假条出售,“1-3天60元,7天100元,14天120元”。此外,该卖家还出售医院挂号单、病历、药单等,每张50至100元。对此,本市多家医院均表示网售“病假条”不靠谱。据悉,医院对病假条的开具有严格规章制度,且病假条上医生的盖章是有编号的,代表着医生所在科室。另外,医院的病假条都是有存根的。友情提醒:切勿使用假病假条,否则小心被砸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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