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公司与B公司有多年合作关系,2003年3月,B公司因设备查修,请A公司技术人员帮助维修。双方约定,将A公司技术员田原暂时借用给B公司,借用期为6个月,工资由B公司支付。
同年9月10日,田原在维修设备时发生工伤事故,被齿轮挤伤右手,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检查治疗,右手感染坏死,腕关节截肢。2004年1月出院后,田原找B公司支付治疗的费用和其他伤残待遇,B公司答复称,田原借用协议中只规定借用期间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伤保险事项,伤残费用应由原单位支付。田原又找到A公司,A公司称田原是因从事棉织厂生产工作受伤,应由B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由于B公司和A公司互相推诿,田原于2004年2月18日自行向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由B公司和A公司共同承担其工伤赔偿。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明确规定,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此,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未使用“借调”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管理单位会出现分离的现象。例如,在软件行业大量存在的“劳务外包”,许多在知名IT企业里办公的员工,实际并不是该企业的员工,而是一些中小IT企业的员工,这些中小企业承接一些大企业发包的业务,指派员工到发包方现场办公,这些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和发包方的双重管理。
上述劳务外包,显然与传统的借调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只要两家单位之间存在指派员工的行为,就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单位在员工离职后,由于种种原因,仍然为员工缴纳社保。将来一旦发生争议,究竟是代缴社保,还是借调,亦或是其他法律关系,都需要由用人单位来证明。而用人单位一旦举证不能,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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