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是从安徽出来的打工的,我们村来上海打工的不少,我们就组织了一个同乡会,有空聚一聚,碰到事情大家一起出出主意,偶尔也给调解一下纠纷。最近同村的小张和小李就吵到了我们这儿。小张来上海较早,自己开了一家小公司。小李是这两年才从村里出来的,听说在小张那儿帮忙。上个月小李在干活时不小心从墙上摔了下来,摔断了腿,当时小张把小李送到了医院,也垫付了医药费,但后来两人为了补偿的事闹得不可开交。小李说是小张公司雇佣他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小张应该支付其停工期间的工资及给其享受工伤待遇,而小张则坚持称当时讲好他、小李还有两个同乡之间是合伙经营,对外以小张开办公司名义拉点生意,大家平时都干活的,有盈利再分配,认为小李受伤是其自己不小心,不能赖在他身上。小李受伤后,我们也蛮同情他,不想两人撕破脸,想做做和事佬,但是老实说,我们也搞不懂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也不知道怎么劝。请问,你能和我们解释解释吗?
读者 小倪
小倪:
在一些普通百姓眼里,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但事实上,我们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有特殊含义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者,是被管理的劳动者,是以工资为劳动收入的职工。而作为一名劳动者其基于劳动法律关系而享受的待遇明显高于广义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相应待遇,工伤待遇就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可享受的一种特殊的待遇。而根据《民法通则》的定义,所谓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而合伙的目的在于盈利。因此,个人合伙的特征在于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在合伙经营中,也会发生合伙人因经营的需要提供了一定的劳动,此时,对于合伙人与企业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常常产生争议。对此,我们认为,要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首先要判断其提供劳动的基础是什么。合伙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合伙协议,双方有共同出资、共负盈亏的约定;而建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并无如此约定。其次判断其提供劳动的目的,合伙人付出一定的劳动首先是建立在投资获利的基础上,并非简单地以劳动换取报酬。对此类人员的权利保护,有些国家就明确采用劳动基准外的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如台湾地区的民法债编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明确规定除契约另有订定外,不得请求报酬。而建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其提供劳动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劳动的对价,同时其提供的劳动通常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劳动的过程中亦须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监督,接受单位制度约束。当然,合伙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受到伤害,受伤者要求其他合伙经营的受益人酌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但这种补偿显然与工伤待遇有很大差别。
要做好小张与小李的调解工作,你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才有发言权。如果小张拿不出合伙协议,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共同投资、共负盈亏、风险共担的约定,那么他所说的合伙关系就难以认定。小李是在完成小张公司业务的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如能证明其实际就是以小张公司员工的身份工作、接受报酬,并接受小张公司的管理,那么双方之间显然就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可以向小张公司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希望你和他们讲清道理,让双方心服口服,真正地坐下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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