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月工资3500元,2013年5月她发现自己怀孕后,就向公司提出了怀孕期间不再安排加班的申请。5月底,她收到公司的一份通知,上面写到:鉴于你已经怀孕,不能胜任公司经常加班的项目经理一职,从即日起调岗为项目主管,月工资相应地调整为2200元。王某申请仲裁无果后,又诉至无棣县法院。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公司将王某的工作岗位变更为项目主管,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现在,该公司以王某怀孕为由,降低工资待遇,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除非与王某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单方面以王某怀孕不能加班为由调整其工作岗位,下调其工资待遇。经庭前调解,该公司恢复了王某的工资待遇,王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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