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领走劳动合同文本后却未签订,单位是否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呢?近日,法院认定,单位负有主动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单位不管不问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马某原系济南某国贸公司职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马某继续在国贸公司工作至2013年1月31日。2012年2~12月份,国贸公司共向马某支付工资20220.18元。2013年3月1日,马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国贸公司支付2012年2~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马某的申诉请求。国贸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市中区法院。
国贸公司辩称,2012年2月25日,公司已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马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主动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即使马某确实于2012年2月25日从国贸公司领走了劳动合同文本,至2013年1月马某离开国贸公司时,期间有接近1年的时间,如果马某在此期间未将劳动合同交回,国贸公司应及时针对马某的行为作出处理,而国贸公司并未作出相应的处理,故国贸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国贸公司与马某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后,国贸公司未与马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国贸公司应自2012年2月1日起支付马某双倍工资,直至2012年12月。因国贸公司已正常向马某支付了工资,故国贸公司应另行支付马某工资差额20220.18元。
据此,法院判决:国贸公司支付马某2012年2~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22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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