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未督促职工签合同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未督促职工签合同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2013-08-12 08:51:32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职工领走劳动合同文本后却未签订,单位是否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呢?近日,法院认定,单位负有主动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单位不管不问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马某原系济南某国贸公司职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马某继续在国贸公司工作至2013年1月31日。2012年2~12月份,国贸公司共向马某支付工资20220.18元。2013年3月1日,马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国贸公司支付2012年2~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马某的申诉请求。国贸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市中区法院。

  国贸公司辩称,2012年2月25日,公司已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马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主动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即使马某确实于2012年2月25日从国贸公司领走了劳动合同文本,至2013年1月马某离开国贸公司时,期间有接近1年的时间,如果马某在此期间未将劳动合同交回,国贸公司应及时针对马某的行为作出处理,而国贸公司并未作出相应的处理,故国贸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国贸公司与马某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后,国贸公司未与马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国贸公司应自2012年2月1日起支付马某双倍工资,直至2012年12月。因国贸公司已正常向马某支付了工资,故国贸公司应另行支付马某工资差额20220.18元。

  据此,法院判决:国贸公司支付马某2012年2~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220.18元。

责任编辑:yaomf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