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继续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顺延)

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继续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顺延)

2013-04-18 15:20: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案情]
      2001年1月,梅小姐进入一家合资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7年(2001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2年(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劳动合同。2009年12月,企业人事部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签订合同为由,书面通知梅小姐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梅小姐即告知自己11月份已怀孕。人事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合同续延至“三期”期满后终止。2011年8月,梅小姐“三期”期满后,认为自己在企业连续工作已满十年,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梅小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企业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原已到期早应终止,只是因为梅小姐怀孕而给予特殊照顾,企业无义务与梅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企业与梅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歧]
      观点一: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不予支持。
      观点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并未进行其他限制。
      [评析]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按照合同的基本原理,是否订立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但由于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天然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显著区别于其他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实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的有力措施。
      对于因法定事由顺延至满十年工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虽然有部分地区制订了相关规定,但认识上仍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并不互相矛盾,而是在时间上的前后衔接。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该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再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表示不能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如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法律将合同期限延长一定的期限。法定事由消失时,延长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此时,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并无本质区别,其法律后果都是劳动合同将因期限届满终止。而劳动合同终止后是否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一)项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1996年劳动部对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对“连续工作”进行了说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因法定事由顺延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已满十年,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对企业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对员工终身负责制”,无须视之为“洪水猛兽”;对劳动者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意味着“铁饭碗”,不必刻意强求。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员工在工作中起争吵,继尔打架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