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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单位未与员工办终止手续视为续订合同

2013-01-16 11:33: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我是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职工。1990年12月我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我本人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6年6月,我因劳动强度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我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6年12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我也未再过问。1997年3月,公司因我曾提出辞职为由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并从4月份起,公司停发了我的工资。我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您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你办理终止劳动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平等协商的程序。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公司与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终止您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停发您的工资也是错误的。此外,公司以发表格的形式,要求您申请后由公司批准,这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规范的,违反了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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