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王女士的要求合理吗?
王女士的这些要求,如果是在与公司进行协商过程中提出,且双方按照这些要求达成一致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没有问题。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王女士以这些要求作为仲裁请求事项申请仲裁,恐怕难以得到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首先,王女士的这些要求均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若劳动合同未解除,则王女士提出这些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经济性裁员,向王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向王女士发出书面通知,王女士因处于哺乳期,故提出上述一系列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公司似乎在尝试与王女士以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直接向王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协商中,双方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存在争议,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故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假若王女士在仲裁中能证明公司解除了其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王女士正处于哺乳期,故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王女士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请求应当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若王女士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支付第13个月的工资(如果符合公司规定的享受当年第13个月工资条件)。
因此,王女士选择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提出的上述仲裁请求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如要求剩余8个月哺乳期的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缴纳的五险一金),将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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