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我们单位每年第一季度都会对所有的在职员工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相应地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升职、加薪,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予以降职、降薪。销售部的一名女工在今年刚刚结束的考核中显示结果为不合格。但是她现在正处于哺乳期,其哺乳期到今年12月底期满。她以自己受《劳动法》特殊保护为由,拒绝服从公司调整其岗位的决定。请问:可否对 “三期”女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其工作岗位?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即处于 “三期”的女工受到一定程度的解雇保护,公司不能予以随意解雇。
但是,可否调整 “三期”女工的工作岗位以及降低其工资待遇呢?这需要分情形逐一分析。
若是因为 “三期”女工自身的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薪酬;若是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的,例如公司分立、合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公司经营困难导致裁员,原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可以调整 “三期”女工的工作岗位,但是,不能降低其工资待遇,更不能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对于贵公司来讲,若考核程序是客观、公正的,该员工的确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那么公司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有权调整其工资待遇,但是,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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