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1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增长点
(一)大力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积极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进一步扩大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科学利用舟山群岛独特战略资源,大力发展港口物流、临港工业、海洋旅游、新能源、海洋科研、生态保护、现代渔农业等产业,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二)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就业主渠道作用,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两年。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市外户籍的需符合本市紧缺专业要求),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支付工资为我市最低工资两倍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30%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为两年。其中招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给予每人每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助,同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对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六个月内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实际培训人数及费用给予每人最高为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渔农村社区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工作。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区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两年。对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达到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二、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四)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准入门槛。高校毕业生创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合理调整注册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放宽创业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在征集相关邻居同意、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等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和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引导具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创业园创业。
(五)完善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从事现代农渔业,牵头兴办渔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毕业三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为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两年;创业实际经营六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创业奖励,同时带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名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0元;高校毕业生创业从事现代服务业、文化传媒和高新技术产业,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200元,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为三年。对毕业三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并以个体经营户身份或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本市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就业观念和创业教育,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各县区依托各类职业院校、乡镇(街道)成人学校开展创业青年订单式培训。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对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辅导,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创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资助和奖励。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七)完善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专业、择业情况,选择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共服务窗口每年应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对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每月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总补贴额的60%。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见习单位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其费用按规定给予补贴。见习基地留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可补缴其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据实给予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除外)补贴。见习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3人以上且留用率在50%以上的,每留用一人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5000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科研人才培养。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据实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培训补贴和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国家、省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在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缴费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期满后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按照场地、人员、设施、经费、职责、制度“六到位”的要求,全面推进高校就业指导机构建设。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支持高校与企业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对未就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要摸清底数,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失业登记、求职推荐和3年内代管人事档案等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每成功介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保障就业权益。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要强化目标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各项就业政策所需经费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市本级和各县区要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按市级不低于100万元,县(区)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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