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财社〔2012〕3号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促进就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包括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第三条 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应坚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工作,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促进就业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创业补助;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九)劳务派遣和劳动事务代理费用补贴;
(十)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包括用于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补助,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平台网络建设经费,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经费,就业失业调查及动态监测工作经费,创业工作经费等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支出等;
(十一)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的有关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等其他项目的支出。
第六条 上述项目补贴的对象、补贴标准和具体申报办法,按我市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上述促进就业资金各项支出中,符合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条件的,优先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按支出项目进行分类核算。
第三章 资金的补贴程序
第八条 资金补贴按照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促进就业资金补贴申请。各单位、个人申请促进就业资金补贴时,需填写“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申请表”(表式见表一),并附有关材料。
第十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补贴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次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核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以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补贴审核后,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对申请人(单位)名单、补贴项目、拟补贴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填写“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审批表”(表式见表二)报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促进就业资金审批表和拨款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已实行社保基金财政直接支付的地区,由财政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个人或单位;尚未实行社保基金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将资金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给个人或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一)年度终了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有关编制要求,统筹考虑并提出本地区下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表式见表三),包括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从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中安排的促进就业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严格按规定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二)每季度终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上季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年度终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决算工作。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等(表式见表四),并进行分析和说明。
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实列支。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各种渠道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并进行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尚未实行社保基金财政直接支付的地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简称“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划入的需支付给申请者的有关补贴资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补贴给申请者;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补贴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促进就业资金内控制度。各项促进就业资金支出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各项补贴支出应取得符合补贴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促进就业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就业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受理、审核、补贴、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同时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各项业务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促进就业资金,或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报告促进就业资金使用、享受政策人员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后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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