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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职工被拘留审查期间不能认定是旷工予以除名

2012-04-19 09:36:10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政策法规咨询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案例:

      某公司职工黄某1995年9月3日,因参加朋友婚礼饮酒过量,在回家路上将一陌生妇女打伤,被路过群众扭送附近公安派出所,结果被收容审查,行政拘留15天。事情发生后的第二天,黄某母亲向公司汇报了事情的经过,并代黄请假。15天后公司以黄某连续旷工15天为由,将其作除名处理。黄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查证认为黄某酒后打人被派出所拘留不属旷工行为,公司对其作除名不妥。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公司撤销对黄某的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2)黄某对酒后打人致伤的错误作出深刻检查。 
      评析:

      这是一起因职工被行政拘留,单位认定其旷工予以除名的劳动争议案件。很明显,该公司对黄某作除名处理是不对的。除名是单位行政对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的职工从职工名册中除掉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对职工作除名处理有法定的对象和条件,而不是任何违纪的人都可以通过除名处理。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按照这条规定,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事实条件。即:职工无正当理由又未经过批准手续而不到工作场所上班。二是时间条件。即: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三是程序条件。即:职工的旷工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黄某因酒后打人致伤被公安机关拘留后,人身自由被限制,不可能到单位去上班,况且事情发生后,其母亲第二天就向公司说明了情况并代为请假,黄某不去上班有自身无法解决的客观原因,即有正当理由,这与无正当理由旷工完全是两回事,该公司认定黄某旷工是错误的。从时间和程序条件上看,由于旷工事实和理由认定有误,时间和程序也必然有误。特别是公司未对黄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黄某也不属批评教育无效的。

      从案情看,黄某打人致伤也并非故意,而是酒后所为,但由于其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理应受到公安机关的制裁。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黄某不具备被除名的法定条件,该公司不能以旷工为由作除名处理,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对黄某的违纪行为,如果公安机关不予拘留,可酌情给予纪律处分。仲裁委员会认定是正确的,调解结果也是好的。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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