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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个人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否要求单位承担

2012-04-09 16:28:38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先生问:我于2009年8月去定海某单位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为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6月,我因个人原因突发疾病,经治疗现已基本痊愈。但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用约2万元,因为单位没有为我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医疗费用不能向社保部门报销,请问上述医疗费用能否要求单位承担?
    答: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4条规定:“……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我国法律明确了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应当是用工单位法定的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用工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工单位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先生所在单位并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故存在过错。
    根据2010914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解释,此类争议已明确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劳动者因用工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损失可向用工单位主张赔偿请求权。因此,我们认为,张先生不能在社保报销相关医疗费其原因在于用工单位未为张先生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张先生所在的单位具有过错,张先生可以据此要求单位给予赔偿。但赔偿费用仅限由社保部门核定属于按规定可以报销的的合理医疗费用,并非全部医疗费用。

 

责任编辑:zhang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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