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朱某于2007年9月1日进入某材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8月31日。今年5月17日,材料公司以合同约定岗位不存在,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朱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现朱某认为材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析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也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
那么,是不是只要公司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公司就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呢?笔者认为,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关键在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首先,客观情况的变化必须重大,足以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则不能适用此条规定,且发生变化的必须是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其次,即使发生了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只有经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本案中,某材料公司因合同约定岗位不存在,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且该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故材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依法应向朱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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