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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操作问答(一):劳动合同综述类

2010-09-02 10:30:34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网企业法律顾问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目录: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4、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5、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6、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7、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8、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9、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哪些内容? 
      10、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11、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删除了哪些内容? 
      1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13、明年面临退休,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维权吗? 
      14、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吗? 

      15、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起算?
      16、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17、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18、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劳动合同综述部分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4、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现实生活中,一些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经常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很难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今后,只要上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得依照本法签订劳动合同。
 

      5、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而在《劳动法》第17条,确立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仅有以下3方面内容:1.平等自愿;2.协商一致;3.不得违法。
      二者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对于劳动者的现实意义,而“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6、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7、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所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单位保存,甚至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8、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9、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强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法》增加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有效衔接。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10、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自主约定。
 

      11、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删除了哪些内容?
      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1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解答: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9月,他在该事业单位工作了3年后,单位告知他不再续聘,让他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
      老姜想问:像他这样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可见,一般情况下,老姜这样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适用该法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所以老姜现在不能索要经济赔偿。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再续签的,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13、明年面临退休,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维权吗?
      解答:读者老李给本报来信称:他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了近30年,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上过任何保险(单位说他不在编)。明年老李面临退休,他能否用《劳动合同法》维权?
      像老李这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因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明年1月1日以后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或建立的劳动关系,对之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只能按现行的劳动法或现行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来执行。
      从老李所述情况看,他已经和这个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14、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吗?
      解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
      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渡性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新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造成较大冲击。因此,企业经营者不必表现出过分忧虑。
 

      15、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起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所提到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十分重要,因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劳资双方可能已经数次连续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开始计算。
 

      16、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对于一个守法、有诚信、有创新力的企业来讲,不会增加企业成本,反而会有利于为这样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当然,对于违法用工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规范了企业用工,并增加了违法用工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可能是增大了“企业成本”。
 

      17、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解答: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的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率非常低,大约不到三成,而另外超过七成的劳动合同都是有限期的合同,且大多数为不超过1年的合同。这样的劳动合同签订状况与西方国家相比完全相反,对维护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也十分不利。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确实有着改变劳资双方“强资本、弱劳工”状况的作用。
 

      18、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解答: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效力同等。
      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如果某些条款有冲突,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相比,前者的效力更高,因此如果某些条款有冲突的地方,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下篇阅读:劳动合同法操作问答(二):合同期限规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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