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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2010-07-11 20:52:46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政策咨询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生孩子到底能报销哪些费用?单位不给职工参保怎么办?根据《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舟政办发[2006]92号,爱博人力资源六大保险政策咨询中心对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男女职工都要参保吗?

  “不管是已生过孩子的还是未生孩子的,不管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单位都要为他们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一个社会统筹的概念,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和雇工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政策的最大亮点就是把参保单位从企业扩展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合肥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具有合肥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根据《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按照0.5%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市本级暂定为0.5%。缴费比例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作适时调整。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目前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尽快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具备那些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实施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的;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生育医疗服务范围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

 

  三、生育保险包括那些费用?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三)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生育津贴的具体享受内容是什么?

       当女职工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享受以下方面的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应发的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四、生育保险怎么领?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引)产前1个月的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尚未参加生育保险以及缴费不满6个月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另: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述医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定额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并可视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水平和生育基金使用情况作适时调整。

  (一)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怎么样呢?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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