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舟政发〔2009〕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2009年7月1日以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的建设用地项目以及部队所涉征用耕地(包含盐地,下同)区域。
(二)适用对象
1、上述适用范围内,下列年满16周岁(含本数)以上,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时已被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均可列入参保对象。
(1)家庭承包耕地全部被征用的;
(2)虽未分到承包耕地,但其所在家庭耕地全部被征用的;
(3)因婚嫁或随父母再婚发生户籍变迁,户口在《实施意见》发文之前或征地前已迁入被征地行政村,虽未分到承包耕地,但其所在家庭耕地已被全部征用的;
(4)因各种原因未分到承包耕地的农户,但其所在行政村耕地已全部被征用;
(5)属于货币安置的且货币安置后未重新获得承包地的人员。
2、部分承包耕地被征用的农户,由所在行政村按照人地对应原则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劳土比例确定家庭参保人数。
3、属于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的义务兵、归正人员、在外读书学生,如其家庭承包耕地已全部被征用,在户口迁入以后,即可列入参保对象;如家庭承包耕地部分被征用的,按第 2条办法确定能否参保。
4、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对象:
(1)被征地农民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因婚嫁或随父母再婚发生户籍变迁,户口在《实施意见》下发之前或征地时已迁出被征地行政村的;
(3)虽居住在被征地行政村,但未被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缴费与待遇
(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1、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标准分A、B、C、D四个档次。
2、个人缴费标准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A档2.6万元、B档2万元、C档1.4万元、D档0.8万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以办理参保手续时的年龄为基准,每超1周岁依次递减缴费标准直至男70周岁、女65周岁。
3、待遇标准为:A档362元/月、B档322元/月、C档262元/月、D档202元/月。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月领取金额随着年龄的减少而逐步增加。以上待遇标准已包含以奖代保定额奖励。
被征地农民按土地征用协议签订时的年龄和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缴纳相对应的养老保障费, 被征地农民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视经济能力给予被征地农民适当补助。
(二)档次选择
《实施意见》下发后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A、B、C、D档内自行选择其中一档参保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再变动。
(三)待遇享受
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当月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
1、个人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参保程序
(一)2009年7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的形式。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手续原则上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由行政村填报《舟山市被征地行政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审批表》(表一),经乡镇(街道)政府核准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确定土地征用人数。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下同)过程中,按土地征用人数和D档缴费标准人均8000元进行统一预扣,存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金专户。
3、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征用人数,在征地范围内确定具体名单。具体名单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公示7天后,再填报《舟山市被征地行政村土地征用农民情况汇总表》(表二)、《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审批表》(表三)、《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人员汇总表》(表四),经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后,报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和缴费档次核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D档缴费额将预扣款划入社保经办机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收入户。预扣款的余额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退还被征地行政村。
5、被征地农民选择D档以外缴费档次的,个人补足选定档次与D档缴费的差额。差额款由行政村统一代收并上缴社保经办机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收入户。
6、被征地农民历次(含本次)所得征地安置费不足以扣缴D档缴费标准的,由个人填报《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申请财政补助审批表》(表五),所在行政村认定,乡镇政府审核,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其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补足,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统筹账户。
(二)行政村将上述各表随同参保人员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和身份证、户口簿,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领取《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参保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当身份证与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四、申领基本养老保障费程序
(一)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由本人向所在行政村申请填报《舟山市被征地农民申领基本养老保障费核定表》(表六);对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享受年龄的参保人员,应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同时填报表五。行政村持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手册》和表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二)社保经办机构从核定参保人享受资格及享受标准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保障费。
(三)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按月发给。
(四)参保人员按《实施意见》公布的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和劳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保障费;刑释或劳教期满后重新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判刑或劳教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障费不再补发。
五、个人专户管理
(一)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专户。个人专户由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及利息组成。
(二)个人专户按银行城乡居民同期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其中当年缴纳的资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费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其每月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障费中的122元由统筹账户支付,余额部分从个人专户中支付。
(四)参保人员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不改变与参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不作转移。
(五)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报《舟山市被征地农民终止基本养老保障关系申请表》(表七),并持《手册》、身份证、户口簿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专户储存余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1、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以及军官经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的人员;
3、符合按月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本人要求终止基本养老保障关系的;
4、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舟山市行政区域外,本人要求终止基本养老保障关系的;
5、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专户储存额;
6、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自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保障费,由所在行政村和法定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后的当月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个人专户余额手续。
(六)个人专户继承和丧葬补助
1、参保人员死亡的,死者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30天内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金个人专户储存额可以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2、按《实施意见》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2000元,由统筹账户支付。
3、原参加生活补助类的被征地农民,未按《实施意见》参保缴费的, 仍按《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舟政发[2003]54号)规定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在领取养老保障待遇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0元, 由统筹账户支付。
4、参保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冒领、骗取养老保障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先予以追缴,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依法处理后,方可让其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六、政策衔接
(一)与舟政发[2003]54号文件的衔接
1、原根据《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舟政发[2003]54号)规定参加A、B、C类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已享受待遇的人员),按当时以舟政发[2003]54号文件参保缴费时的年龄,享受《实施意见》相对应的B、C、D档待遇。对在2009年6月已享受待遇的人员,从2009年7月起,享受新待遇;还未享受待遇的人员,在到达享受条件的次月起,享受新待遇。
2、原参加生活补助类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已享受待遇的人员),允许其在《实施意见》下发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在A、B、C、D四档内选择缴费档次,并按本人选择的档次以及选择时的年龄所对应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障费,在到达享受条件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
对原参加生活补助且在2009年6月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允许其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障费,从2009年7月起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对原参加生活补助还未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补缴养老保障费后,在到达享受条件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
原参加生活补助类的被征地农民,未按《实施意见》参保缴费的, 仍按《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舟政发[2003]54号)规定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其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符合以奖代保定额奖励条件的,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为122元/月,待遇标准包含了以奖代保定额奖励,由统筹账户列支。
3、重新选择的手续由被征地农民所在行政村组织办理,由行政村填报《舟山市被征地农民重新选择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标准及享受档次申请核定表》(表八),经乡镇(街道)政府审批后,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新选择手续,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障费。
4、被征地农民(包含舟政发[2003]54号文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实施意见》参保缴费时,政府按C档缴费总额的30%筹集补助资金,划入统筹账户。政府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参保人数定期结算。
(二)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1、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不影响其按规定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符合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条件的,允许其按城镇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参保后,可按规定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2、对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其到达规定的领取年龄时,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专户储存额;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保障待遇的,退还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1、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所需资金从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9]28号)规定执行。
2、单位招用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补贴期限与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限一致,累计不超过15年。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由招用被征地农民的单位填写《舟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表九),提供《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手册》和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统一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后发放,资金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 7月 1日起施行。以土地征用协议签订之日为准,2009年7月1日(含2009年7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
舟山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