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07)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以“五费合征”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起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征缴。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发动,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坚持因地制宜。在建立“五费合征”机制的前提下,根据我市实际和企业社会保险基础管理的现状,先易后难、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五费合征”工作。
3.坚持分步实施。根据省政府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的原则,率先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其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4.坚持负担均衡。在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提高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的负担,按照“扩大覆盖,夯实费基,统一费率,规范征管”的工作思路,使企业总体负担均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5.坚持分工协作。各级地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
推进“五费合征”的工作目标:争取通过3年的努力,在我市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做到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基本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一)参保登记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信息数据,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补办登记,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征收机构统一。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三)缴费基数统一。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和口径为准。
(四)征缴流程统一。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有条件的企业经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数据信息统一。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事关我市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平安舟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优化政府财力结构、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地税机关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缴费登记、宣传咨询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审核、参保手续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管理,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宣传咨询和稽核工作。劳动保障、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五费合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支持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行“五费合征”分步到位办法。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现阶段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单位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企业,除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外,其他社会保险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分步到位期间,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最低申报比例”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和参保职工人数进行申报缴费。2007年市本级、定海区和普陀区企业的“最低申报比例”按不低于30%确定。
企业按照“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低于的,按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以后年度的“最低申报比例”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地税机关每年调整一次,逐步提高;当年没有调整的,按上年“最低申报比例”执行。对建筑、水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生产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最低申报比例”缴费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最低申报比例”。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着力抓好地税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征管合力。
1.企业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2.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加大对企业及其参保人员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难以确定用工人数、工资总额以及申报费额明显不实的企业,地税机关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地税机关结合税收征管情况另行制定。
3.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各有关部门应在税费减免、评优评先、政府补贴或奖励、汽车购买、出国考察等方面进行限制,促进缴费单位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工作氛围。
基层地税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把握政策,正确理解推进“五费合征”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对广大企业主、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解除企业职工的疑虑和担心,使广大企业职工真正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和好处。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企业及其职工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保险。
(六)建立和落实考核机制。
市劳动保障、地税、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地“五费合征”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目标任务考核激励机制,对成效显著的地区,参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要及时了解和研究在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四、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制定。
五、本实施意见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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