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舟人劳社险[2007]158号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企业在职职工最低工资、失业救济金标准享受养老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这部分人员的养老生活费,今后根据我市企业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救助金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二、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的确认,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凭原有相关资料直接调整。未经审批的,由企业填写增资核定表(自谋职业退休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填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本通知从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附件:1、浙劳社老〔2007〕132号文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退休人员按浙劳社老〔2007〕132号文增资核定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7〕13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125元的额度调整基本养老金,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03元,在此基础上,按月人均22元的额度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人均57元乘以2006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调整标准。凡调整标准不到57元的市,统一按57元调整。各市调整标准如下:
杭州市68元 台州市66元 宁波市60元
衢州市58元 舟山市57元 丽水市57元
绍兴市57元 金华市57元 湖州市57元
温州市57元 嘉兴市57元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6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2005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5元。
3、在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
4、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6年底当地(统筹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超过当地2006年底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2006年底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或第3项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按照浙劳社老〔2006〕164号文件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参照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标准增发养老金。
(二)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分别乘以调整额确定。
(三)对这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6年底当地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应先按倾斜部分第4项规定标准调整到位,在此基础上,再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对2006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六)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这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不含退职人员)。
(七)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平均水平予以调整,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自然增长机制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今后随着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作相应调整。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附件: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照表
附件:
2007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照表
类 别 |
调整对象 |
调整办法和调整标准 |
普遍调整部分 |
|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通知》中规定的各市标准调整;退职人员按每月40元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 限,每满1年,月增加1.6元。 |
适当 倾斜 部分 |
1、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 |
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增加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月增加50元。 |
2、 |
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1.5元。 | |
3、在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和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 |
年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发1元; 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5元。 | |
4、这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2006年底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 |
先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元调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当地2006年底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在此基础上,按普遍调整的标准增加养老金,然后对其中符合高龄增发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再按增发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
备注:1.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2006年底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同时符合倾斜部分第2项或第3项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2.对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2005年底前年满79周岁),先按第2项, 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再按第3项年满80周岁,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的办法增发养老金。倾斜额度=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退休人员
按浙劳社老[2007]132号文增资核定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退休时 工作单位 |
|
退休时间 |
| ||
何时获得 何种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或何 种高级技 师资格 |
|
职能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意 见 |
按浙劳社老[2007]132号文件规定提高基本养老金,每 月增加金额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凭个人档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证书原件及相关
文件经职能部门审核盖章。
2、本表一式三份,退休人员本人档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原工商业者按浙劳社老[2007]132号文件增资核定表
姓名 |
|
性 别 |
|
出生 年月 |
|
身份证 号 码 |
| |
退休时 工作单位 |
|
退休 时间 |
|
2007年7月 基本养老金 |
元 | |||
单位意见 |
该同志原为工商业者, 年 月参加国营企业 或公私合营企业工作。 盖 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意 见 |
经审核,同意该同志按浙劳社老[2007]132号文规定增 资,其月基本养老金从 发给。 盖 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凭个人档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2、本表一式三份,退休人员本人档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退休军转干部按浙劳社老[2007]132号文增资核定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 年月 |
|
身份证 号 码 |
| |
退休时 工作单位 |
|
退休 时间 |
|
2007年7月 基本养老金 |
元 | |||
单位意见 |
该同志为企业军转干部。 盖 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意 见 |
经审核,同意该同志按浙劳社老[2007]132号文规定 增资,其月基本养老金从 发给。 盖 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凭个人档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2、本表一式三份,退休人员本人档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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