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发〔201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推进全市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精简审批环节,市级部门设定的证明、盖章等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宽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集中办公”、住宅商用和“商务秘书企业托管”。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全面执行国务院取消的148项前置项目,建立全市前置改后置事项的共同监管机制。推广投标保证金联保制度,允许联保单位依法使用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项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并免收场地租赁费。(牵头单位:市审招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等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水土保持补偿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药品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工业企业新建项目在业主单位书面承诺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下,可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业用地性质土地上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港航局、市人防办)
三、切实降低用地成本
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出让年限一般按30年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可以按照0.6系数确定,也可按不同产业类型和特点,灵活确定出让年限。30年期工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的,前6年租金按总地价的10%确定,考核验收达标后再签订剩余年期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工业用地项目,可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产业实际,适当下调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征管额度和方式,免收30年期“先租后让”的工业用地履约保证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军事航空和总体规划等要求前提下,海洋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六横和金塘功能区、定海工业园区、展茅工业园区范围内,对工业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新建、改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地价款,工业企业厂区的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
四、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贯彻落实省级部门电价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4.47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从2016年4月1日起,舟山蓝焰燃气公司按协议约定对工业企业的供气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非居民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下降0.5元。对用气大户的工业企业,可再进行协商降低。(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国网舟山供电公司、市蓝焰燃气公司)
五、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各种贷款附加条件,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完善政府对银行机构考评机制,扩大政府设立的企业应急资金规模,建立健全县(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企业应急资金管理平台。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由所属政府按月均担保余额的0.5个百分点给予补贴,单个机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舟山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
六、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
2016年,全市所有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集中减征的办法,统一在7月份启动。执行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降至2%。执行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按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平均费率下降0.3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七、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转让,按规定免征或不征收营业税、契税,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八、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住房交易费等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简化办税程序,将小微企业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九、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实施新的出口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服务提醒工作,帮助出口企业加快退税申报进度,尽快完成应退税款及时足额到位。继续实施船舶龙头企业的出口预退税制度,支持水产加工企业争取更加优惠的出口退税政策。(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十、规范、降低相关涉企收费
规范港口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进一步规范和降低拖轮费。执行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取消舟山海关收取的“数字证书备案数据变更费”和“数字证书更新费”。对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集体宿舍和食堂用水,按居民价格计费。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非法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港航局、舟山海关、舟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蓝焰燃气公司、国网舟山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已发布的市级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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