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15项举措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2016-03-05 14:30:26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为契机,福建省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行“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并取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实施认缴登记。
为深入贯彻人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精神,日前,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市场准入、财政支持、税费、投融资、开放交流和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了15项政策举措,为促进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近年来,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2011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发展人才服务业,加大人才中介机构建设投入,建立健全人才资源服务业体系;加快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展。至2014年底,福建省拥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89家,年营业总收入约300亿元。但从满足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需求和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来看,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在发展规模、发展质量上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跨越发展的支撑能力仍有待进一步强化。鉴此,福建省人社厅会同省直有关单位研究起草,并于日前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出台了《意见》。《意见》明确了未来几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提出了15项创新政策举措。
《意见》提出,鼓励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小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企业集团,争取到2020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1000家,从业人员1万人,年营业收入超过800亿元,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是此次《意见》的政策亮点之一。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为契机,福建省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行“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并取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实施认缴登记。
《意见》加大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提出加快推进营改增改革,消除服务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根据意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17年12月31日前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12月31日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下一步,福建省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加强指导,确保《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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