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渔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有效做好我市渔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4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就业培训补贴享受的对象
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向非渔农产业转移就业愿望的渔农村劳动力可享受就业培训补贴,其中“4050”大龄劳动力、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包括低保户下同)、零就业家庭为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对象按规定申领《舟山市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或《舟山市渔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第二条 各类补贴享受范围、标准和申领程序
一、就业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1、享受范围和补贴标准: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00元岗位补贴。
2、申领程序: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于每年年未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审核表》一式四份,提交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手册》或《就业证》原件,经认定后转同级新农办(暖促办)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拨付。由新农办(暖促办)在《手册》或《就业证》加盖“岗位补贴”印章。
(二)就业安置补贴
1、享受范围和补贴标准:用人单位(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以下简称国家限制的行业)新增岗位新招用渔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半年以上,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每人300元就业补贴。其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600元就业补贴。
2、申领程序:招用渔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于每年7月底和12月底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安置补贴申请,填写《就业安置补贴申领审核表》一式四份,提交与渔农村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手册》或《就业证》原件,经认定后转同级新农办(暖促办)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拨付。由新农办(暖促办)在《手册》或《就业证》加盖“就业安置”印章。
(三)就业扶助补贴
1、享受范围和补贴标准:渔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实际经营在六个月以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800元的创业扶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1500元。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就业困难人员可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费项目参照城镇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申领程序:个体经营者于每季末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创业扶助补贴申请,提交《手册》或《就业证》原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期间的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凭据,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填写《创业扶助补贴申领审核表》一式四份,转同级新农办(暖促办)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拨付。由新农办(暖促办)在《手册》或《就业证》上加盖“创业扶助”印章。
(四)就业带头人补贴
1、享受范围和补贴标准:就业带头人介绍(吸纳)渔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当年新增就业,不包括由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并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半年以上,每成功介绍1人给予就业带头人补贴50元。对就业带头人中的项目承包人每吸纳1名渔农村劳动力,且实际工作半年以上的,给予项目承包人50元的补贴。
2、申领程序:每年末由各社区劳动保障室填写《就业带头人补贴申领审核表》,经乡镇劳动保障站复核,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后转同级新农办(暖促办)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拨付。由新农办(暖促办)在《手册》或《就业证》上加盖“就业带头人补贴”印章。
(五)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范围、标准和程序等可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相关规定执行。须提交《手册》或《就业证》原件,由新农办(暖促办)在《手册》或《就业证》上加盖“小额贷款”印章。具体办法由各县(区)汇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二、培训补贴: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享受范围和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渔农村其他劳动者参加的非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元、300元的培训补贴。
2、申领程序:培训机构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于每季季末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填写《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审核表》一式四份,《舟山市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批表》(附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学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手册》或《就业证》原件等材料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后转同级新农办(暖促办)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拨付。由新农办(暖促办)在《手册》或《就业证》上加盖“职业培训”印章。
(二)订单式定向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
1、享受范围和补贴标准:对符合当地支柱产业发展,企业用工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如船舶修造、精细化工、旅游等)培训,培训后实现定向就业,且培训费用超过相应职业(工种)最高补贴标准,经县(区)、市新农办(暖促办)逐级审核批准举办的培训,给予组织订单式定向培训的机构全额培训补贴,渔农村劳动力可免费参加。
2、申领程序:由组织订单式定向培训的单位或机构填写《舟山市订单式定向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开班申请审批表》(附物价局批准的培训收费标准、与企业签订的用工协议),报县(区)、市人劳社保局审批,经县(区)、市新农办(暖促办)审核同意开班。培训结束后,由组织培训的单位或机构填写《订单式定向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申领审核表》一式四份,学员《手册》或《就业证》原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报县(区)、市人劳社保局审批,经认定后转县(区)、市新农办(暖促办)审核,县(区)、市财政局核准后支付相关培训费用。由新农办(暖促办)在《手册》或《就业证》上加盖“订单式定向培训补贴”印章。
(三)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
1、享受范围和补贴标准:渔农村劳动力参加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于一次性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已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重复享受一次部分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确定部份订单式定向职业(工种)目录每年由新农办(暖促办)和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公布。
2、申领程序:培训机构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申报补贴时,先提交《舟山市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办班审批表》(附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报县(区)、市人劳动社保局审批,经县(区)、市新农办(暖促办)审核同意开班审批。培训结束后,凭学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并进行考核评估,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转移就业率达到80%以上,可按参加学员人数每人不超过800元给予补贴。由培训机构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填写《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申领审核表》一式四份,报县(区)、市人劳动社保局审批,经县(区)、市新农办(暖促办)审核,县(区)、市财政局核准后支付相关培训费用。由新农办(暖促办)在《手册》或《就业证》上加盖“紧缺性职业(工种)培训补贴”印章。
渔农村劳动力个人付费参加市内外培训机构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包括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由本人携带职业资格证书、《手册》或《就业证》、培训费正式发票,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填写《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审核表》一式四份,经同级劳动保障、新农办(暖促办)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支付。最高不超过800元。
由新农办(暖促办)在《手册》或《就业证》上加盖有关印章。(四) 职业技能签定费补贴
1、享受范围和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级以上技能签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最高不超过1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签定费补贴。
2、申领程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签定机构每季末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级以上技能签定的填写《职业技能签定费补贴申领申核表》,上报同级新农办(暖促办),经核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下拨。由新农办(暖促办)在《手册》或《就业证》上加盖“职业技能签定费补贴”印章。
第三条 各类补贴经费的分担和拨付程序
(一)补贴经费由市、县(区)二级财政共同承担,按比例分担,原则上补贴经费分担比例为各50%,即《手册》或《就业证》发放县(区)承担50%,市承担50%。
(二)拨付程序:
1、订单式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申请单位的行政管理体制归属,就业安置补贴、创业扶助补贴按税收隶属关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汇总后,送同级新农办(暖促办)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下拨给申请单位。再按不同的补贴对象,由市、县(区)之间进行结算。具体为:申请单位归属市管理的,由市新农办(暖促办)通知县(区)上划,县(区)新农办(暖促办)核对后上划;申请单位归属县(区)、乡镇管理的,市承担部分,由县(区)新农办(暖促办)报市新农办(暖促办),经核实后拨给县(区),对各县(区)负担部分,由各县(区)之间进行结算。
2、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拨付程序:按申请人户籍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汇总后,送同级新农办(暖促办)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按核准的补贴资金拨给申请人。市承担部分,由县(区)暖促办报市新农办(暖促办),经核实后拨给县(区)。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由市、县(区)新农办(暖促办)和财政局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渔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上述各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新农办(暖促办)、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各级新农办(暖促办)、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条 对于第一产业的培训补贴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利用省农办每年下拨给县(区)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资金对当地渔农村劳动力进行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舟人劳社培[2004]141号、舟委办[2004]32号、舟财办[2004]16号、舟暖促办[2006]12号有关渔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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