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1〕59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办(宁波不发):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于2012年3月底前上报2012年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计划,由各市农办审核汇总后于4月15日前上报省农办。
省财政厅
省农办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2号),为推进我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加强和规范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实现“十二五”农家乐提升发展规划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是新时期农村经济一项新兴产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美丽乡村建设”、“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农村环境、农村交通、农村水利、农村产业、农村文化卫生等相关的农村建设工程相结合,创造更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提供更好的生态环境,营造更加浓厚的文化氛围,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基层组织、农民群众和其他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各市、县(市、区)农家乐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省补助资金分为创建补助资金和宣传促销资金两大类。创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的补助,宣传促销资金用于全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品牌的宣传、展示、推介与促销活动。
第五条 创建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创建补助资金分配因素为:本年度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任务、上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
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包括: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农家乐精品项目村(点)、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省级农家乐特色乡镇和省级农家乐精品示范区。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任务的分配权重为75%,其中: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为20%、农家乐精品项目村(点)为15%、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为10%,省级农家乐特色乡镇和精品示范区为30%。
根据《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省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工作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的分配权重为25%。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指标各占三分之一。未获奖的县(市、区),该因素计算值为0。
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划定的系数:一类县为1,二类县为0.8。(市县分类详见附1)
各县(市、区)补助测算数=分配总指标×[该县(市、区)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创建任务数/全省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创建任务数×20%+该县(市、区)农家乐精品项目村(点)创建任务数/全省农家乐精品项目村(点)创建任务数×15%+该县(市、区)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创建任务数/全省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创建任务数×10%+该县(市、区)省级农家乐特色乡镇和精品示范区创建任务数/全省省级农家乐特色乡镇和精品示范区创建任务数×30%+1/与该县(市、区)获奖等次相同的全省获奖县(市、区)数×25%×1/3]×该县(市、区)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系数。
各县(市、区)分配数=各县(市、区)补助测算数/各县(市、区)补助测算数总和×分配总指标
省财政厅、省农办可根据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工作实际适时对以上分配因素和系数进行调整。
第七条 创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的游客服务中心改建装饰、设备购置安装(用于住宿登记的电脑及系统联网、消费终端POS机,会议用扩音设备、多媒体设备)、接待设施完善、农耕文化展示、小型景观建设、标志标识制作、宣传品制作和农家乐创建户(点)服务接待设施购建、精品项目、特色乡镇和示范区规划编制等。在确保完成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任务的前提下,省补助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其他农家乐旅游村(点)项目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支出。
第八条 各县(市、区)农办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计划,由各市农办审核、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农办。省农办结合“十二五”全省农家乐提升发展目标,审核并提出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任务建议数商省财政厅。省级预算确定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按因素法分配拨付创建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地要建立农家乐创建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创建补助资金拨付后,各县(市、区)在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同时在2个月内将下拨资金文件和《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附2)报省财政厅、省农办备案,同时抄送市农办。
第十条 各地要整合各种资源和资金,确保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按期完成。年度创建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下年度确定创建项目任务和省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出色完成创建项目的县(市、区),在下年度安排创建任务和省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对不能按时完成创建项目、考核验收通过(认定)率较低的县(市、区),相应减少其下年度创建任务和省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宣传促销资金由省农办负责用于全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品牌的统一宣传和促销活动,包括在省内和省外重点地区举办全省农家乐休闲旅游的宣传、展示、推介和促销活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和推介,宣传片拍摄、宣传书刊图册的编辑印刷。省农办每年制定全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宣传促销工作计划。宣传促销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度省财政安排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总额的10%安排。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对省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县(市、区)农办要监督项目实施主体在收到省补助资金后1个月内,将资金的使用方案进行公示。对不符合使用规定、群众反映较大的要督促其及时调整,调整后的使用情况按原渠道报备。
第十四条 县(市、区)农办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县(市、区)农办、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底对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绩效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农办,同时抄送市农办。省农办、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省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农家乐工作业绩考核和省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省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7〕247号)同时废止。
附:1.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省补助县(市、区)分类
2.20××年度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略)
附1:
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省补助县(市、区)分类
一类为欠发达县(市、区)、海岛县(市、区)以及金东区、婺城区、安吉县、兰溪市,共35个:淳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武义县、柯城区、衢江区、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莲都区、缙云县、松阳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遂昌县、景宁县、庆元县、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安吉县、金东区、婺城区、兰溪市。
二类为其他经济发达和较发达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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