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引进人才?市政府已于2010年9月制定了明确的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给引进人才做了一个明确的定义与导向,现转录该办法内容如下:
舟山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舟委办〔2010〕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以更开放的政策,更灵活的机制,广泛吸引各类海洋经济人才,加快构筑海洋经济人才高地,现根据《舟山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舟委发〔2010〕65号)和《关于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构筑海洋经济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舟委办〔2010〕7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要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服务发展、以用为本、高端引领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内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不包括部省属在舟单位。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四条 人才引进重点。重点引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并引导和鼓励向重点行业、产业及地区集聚。
(一)高层次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重点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省部级重点人才;
4、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人员;
5、具有副高职称且40周岁以下人员。
(二)紧缺人才
6、曾担任过国内本行业重点骨干企业领导职务,且实绩明显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7、与我市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211工程”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8、高级技师。
第五条 人才引进方式。人才引进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条件成熟的,也可以通过“雇员制”的形式引进。
第六条 人才引进编制。引进第1-4类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的,允许其先进后出。
第三章 住房保障
第七条 提供周转住房。应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多形式、多渠道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一)对第1类高层次人才到舟山工作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周转住房;
(二)对第2?4类高层次人才来舟山工作的,可申请市人才公寓作为周转性住房,租期一般为2年。在市人才公寓不能满足需求时,由用人单位安排临时住房或给予租房补贴,也可优先申请公共租赁房。租房补贴每人每年参考标准为:第2-3类高层次人才2.5万元,第4类高层次人才1.5万元,其他人才1万元,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实行购房补贴。对引进的人才在舟山购买首套住房的,可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在舟山工作满五年后,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具体补助标准为:第1类高层次人才可免费获赠一套面积为2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第2类高层次人才80万元,第3类高层次人才60万元,第4类高层次人才30万元,第5-8类引进人才20万元。引进人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表彰激励
第九条 建立政府津贴。对与用人单位签约五年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五年内可享受政府津贴。具体标准每人每月为:第1类高层次人才1万元,第2类高层次人才5000元,第3类高层次人才1000元,第4类高层次人才500元。
第十条 建立奖补制度。对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其年缴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纳税额的40%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实行科研资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际,可申请专项科研基金资助,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可优先进行资助。
第十二条 注重荣誉激励。引进人才可参加本市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评选。
第十三条 鼓励参政议政。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推选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设立服务窗口。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专门设立市人才引进交流服务窗口,负责引进人才的政策咨询和社会保险、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各职能部门在办理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户口迁移、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手续时,应主动配合,限时办结。
第十五条 解决子女就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子女系普通高中学生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和原有基础,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对等原则安排到相应的高中就读。
第十六条 妥善安排家属就业。对引进的第1-4类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其工作安排列入本市政策性安置,由组织人事部门原则上按照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所从事专业岗位进行对口安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收。其他人才的随调配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可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七条 简化落户手续。没有设立集体户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按属地管理原则可落户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集体户,也可落户在有家庭户口的亲戚和朋友处。对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意迁入本市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公安部门或委托机构办理居住证。持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引进人才落户后,须向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提供原户籍所在地的计生证明及材料,及时移交计生关系,接受属地化服务与管理。市计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理顺社会保险。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来我市工作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对因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入的情况,可比照同类人员标准,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双方协商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加强政策衔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正常调动有困难,本人愿意以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理档案掉转或重新建档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强化组织领导。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单位引进人才需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评价认定,并确认享有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联系制度。加强与引进人才的经常性联系,通过举办引进人才联谊会、“人才沙龙”等活动,进一步加强与引进人才的沟通和交流。定期组织引进人才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财政保障。加大财政投入,专门用于人才引进各项政策的配套,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使用管理。对市本级用人单位按上述参考标准兑现的,党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差额事业单位,市财政补助5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市财政补助20%。市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引进人才跟踪服务和流失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踪了解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如发现有外流意向,应当分析原因,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市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引进人才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除享受上述相应的优惠政策外,可一事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享受创业资助的引进人才不再享受各种津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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