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以工代训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部门登记为准),由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大型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吸纳员工必须在岗且缴纳8月份失业保险费。补贴金额根据申报企业20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吸纳四类重点人员人数(以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为准)计,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补贴期限为3个月。如该人员在上述时间段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数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给予补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大型企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人数,按8月底企业缴纳失业保险人数计,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为1个月。同一企业只能申报其中一类以工代训补贴。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所需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各地以工代训补贴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年-2021年)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50%。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补贴对象的界定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大型企业的认定按我市稳岗补贴发放相关口径执行。
(二)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为准。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指2018年9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学信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登记毕业时间为准。
(三)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为企业2020年1-8月增值税累计销售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期下降50%(含)以上的企业。
(四)申请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应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当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列入信用等级较差企业名单和列入拖欠工资等黑名单的和D类企业,不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劳务派遣人员的以工代训补贴由失业保险缴纳企业申请。
(五)职工在同一法人代表公司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以及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进行流动,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不计为新增员工。
四、补贴申领流程
(一)申请。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zsrls.zhoushan.gov.cn/)“以工代训”模块进行补贴申请(企业以浙江政务网账号进行登录),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新吸纳劳动者个人信息(仅限中小微企业)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信息,完成操作后打印《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通过扫描件或图片格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二)受理。人社部门受理网上申请后进行核对,资料齐全且属于补贴范围的进入审核环节。
(三)审核。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企业。
(四)公示。人社部门应在当地人社部门官网等网站对审
核通过的企业进行5天公示。公示有异议的,人社部门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环节。
(五)拨付。公示期满,经人社局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后,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将相关补贴拨入申请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稳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高度重视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以工代训补贴工作,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把以工代训工作作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稳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简化操作流程,全力实施推动。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以工代训受理、审核、拨付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可靠。若有虚假,应及时全额收回补贴资金,企业及法人代表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由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记入本企业信用档案,接受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以工代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及时公开发布补贴政策、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提供网上办理渠道,推广“不见面”服务。各地要强化宣传引领,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结合“三服务”活动等方式,积极向企业推送宣传政策举措。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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