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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即怀孕,解雇即赔偿”,女工三期的最优解来了!

2020-10-24 16:11:43  来源:  作者:  浏览46次 
“入职即怀孕,解雇即赔偿”,女工三期的最优解来了!

原文标题:“入职即怀孕,解雇即赔偿”,女工三期的最优解来了!

樊女士入职珠海某物业公司不到两个月,却在查出怀孕当天遭到解雇,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樊女士于今年4月25日,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近日,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侵害樊女士平等就业权,判令其向樊女士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据悉,作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首度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后,该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在全国也是头几例。每次大家一谈到员工劳动关系,都会对其中一个特殊的员工群体感到十分头疼,那就是对于三期女员工的处理。这条新闻一出,“女工三期”再次成为HR讨论的热词。特别是当下信息发展迅猛的互联网时代下,HR如果处理不好这类员工的问题,那么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将会是十分巨大的。关于劳动法,很多HR认为怀孕女员工是不能被辞退的。其实这句话,只对了一半,如果存在下面这些情形,单位依然可以辞退怀孕员工,三期并不会成为她们的“免死金牌”。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六种情形:1、违反单位规章制度2、在试用期间3、有严重失职行为4、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5、兼职影响本职工作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六种情形都是劳动者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即使《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规定了特殊保护,但保护的范围并不及于该法的第三十九条。也就是说,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这六种情形之一,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看上去很简单的一个法条,现实里也总会有很多的坑

踩坑对于HR根本是无法避免的,但是我们可以避免不踩同一个坑。这就要不断加强劳动法知识和案例的学习,积累经验,把公司用工风险降到最低。

用工风险无处不在,各位HR有必要无死角地了解用工关系的全流程!让你的HR生涯不再因为用人纠纷而背锅!对于HR来说,劳动法律知识应用能力及员工关系实务管理能力已然成为HR职业路径中HR必备的核心能力之一!特别是看到上面的案例后,针对技术含量高、人才流动大的岗位,HR应该首先明确,应如何保证自身权益不被损害!

责任编辑:zhaos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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