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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过了医疗期再请病假怎么办?

2019-07-04 15:07:26  来源:本站  作者:abler  浏览46次 
员工过了医疗期再请病假怎么办?

或者说:员工已经过了医疗期,再请病假怎么办?准假还是不准,工资怎么计算?

我们从以下案例说起。


案例
某张姓员工,在职场上工作了6 年,在A单位工作了2年,因为非因工受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根据规定他的医疗期是3个月,可是3个月后他的病并没有痊愈需要继续休息,于是向单位请病假,HR以过了医疗期就不准请病假为由拒绝小王的申请。那么请问,员工过了医疗期到底还能请病假吗?

首先,解释二个概念:病假和医疗期。

病假:
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诊疗而无法上班的期间。病假是根据员工病情或负伤情况来确定的治疗期间。

医疗期:
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这是法定期间,不由任何人的意志而改变。医疗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仍需请病假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安排。
医疗期的期限,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与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时间如下图:
我们要注意医疗期按照自然日计算,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括在内。
最后,我们要明白医疗期是如何计算的。员工如果连续休病假,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员工如果断断续续的休病假,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医疗期3个月,按照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我们再来举个例子详细说明:
甲的工龄是6年,在A公司工作了2年,若其患病,医疗期为3个月,如果从2019年1月1日开始休病假,则其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在1月1日至7月1日之间确定,如果连续请病假的,那么4月1日医疗期届满。如果是断断续续请病假的,则7月1日前累计病休时间达到3个月时,医疗期也将届满。

那么问题来了,针对本文案例,我们该怎么操作呢?分以下二种情况:

一、医疗期过了继续请病假的话怎么办?

公司要么同意,要么根据下列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员工病假期间有哪些待遇?

劳动者病假时待遇如下: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

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

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

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5、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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