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经典问答之劳动争议(下篇)
2019-04-10 14:57:55 来源:儒思HR人力资源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打卡不去新岗报到怎么办?
双方预先在《劳动合同附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及岗位,员工必须予以服从,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评判该约定是否有效,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及岗位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还是要看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及岗位是否会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影响。
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作地点及岗位的调整是合理的,在不会给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下,则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及岗位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者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者履行通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通知用人单位应该需要通过到哪一级的管理人员才能认定通知了用人单位?当用人单位拒绝签收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证明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强调的是书面形式,一般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公室或者董事长办公室。
劳动者证明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的最佳方式是用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用人单位,保留挂号信回执。另外,劳动者还可以采用证人证言的方式证明其已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给了用人单位。
股东为公司工作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股东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举证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股东在履行完出资义务后享有股东权益、获取分红,没有向公司提供劳务的义务。但现实社会中股东在公司担任职位、从事一定工作的情况十分普遍。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东可能获取的分红,确认劳动关系需排除股东为获取更多分红义务为公司提供劳务的情形。
对于具体证据认定而言,由于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实践中掌握、使用公司印章很容易,所以简单盖有公司印章的《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合意。
股东要提供的证据,应当是股东会决议等确认其劳动者身份、提供劳务具体范围、确认他人对股东享有劳动者管理权的对股东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或者公司每月向股东发放劳动报酬的财务支出凭证或可管转账凭证等。否则不能认定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买断工龄后,原单位工作年限是否还需并入新单位连续计算?
关联企业之间,虽然原单位在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不因此否定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新单位承接该类劳动者后,对于该类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仍应连续计算,在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情况下,应及时与该类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该规定所设前提为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再重复支付。
员工离职时,工资要在几天内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的工资该何时支付?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江苏: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一次性付清。
上海:一次性付清,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
要退休时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怎么办?
根据现行有效的政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有三种办法可以解决,职工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意愿,任意选择其中一种。
(一)继续缴费,至满15年止,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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