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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问答(一)

2019-01-15 10:13:27  来源:儒思HR人力资源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1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期限如何约定?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技术性强的工作,适宜签订较为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一般性、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灵活、职业危害较大的工作岗位,适宜签订较为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未签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无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是有其法定代表人或用人单位授权的人签字的,应当认定有效。

15、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部《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之余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生。但是对于符合劳动法规定就业年龄并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在校大学生,其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未将在校大学生包括在不适用的范畴内,因此在校大学生作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限制,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16、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应当。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7、可以单独签署试用期合同吗?

应当。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公益性岗位有什么特别之处?

不需要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0、用人单位安排1年的学徒期是否合法?

根据《<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相关规定,学徒期继续适用,劳动合同中学徒期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学徒期只是一种培训方式,不能以此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剥夺学徒期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2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未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合法。

22、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另需注意:地方各级政法和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2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随意调换劳动者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换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24、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地点发生变更怎么办?

劳动地点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也是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工作地点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尽量提供相应的便捷措施以方便劳动者,如提供专车接送劳动者上下班等,而劳动者应对于用人单位的合理变更要求应给予尽可能的理解。如果却因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如工作地点跨市区变更,而劳动者却因诸多客观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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