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在招聘季,我们都会提醒劳动者,在应聘的时候要警惕用人单位的各类合同陷阱。这一期,我们要说说劳动者工作履历造假,最后被解约的事儿。
陈某是2017年1月5日入职公司的,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品牌营销经理,月工资3.3万元,试用期6个月。
但入职2个月后,陈某就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是陈某伪造重要工作经历。
陈某不认可公司的解除理由,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一份陈某填写的《求职登记表》和一份民事判决书。他在《求职登记表》中写到,2012年1月到2015年10月期间担任某广告传媒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月工资为3万元。但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2014年1月到2015年10月期间,陈某担任某外地股份公司的经理助理,月工资仅为4千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入职时虚构重要工作履历,所填报的工资收入和实际收入差别巨大,所表现出来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和工作履历不符,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其实这个案例体现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都应该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则。
无论是招聘单位还是应聘者,都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和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事项。劳动者虚构重要工作履历,将会影响用人单位是否录用的最终决定。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应该对劳动者的资历进行认真审查,避免录用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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