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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将迎来三大变化这些证明不用再提供

2018-11-23 15:30:38  来源:互联网  作者:linhfeng  浏览46次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平台,查验其在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审查其缴费年限,并归集相应养老保险基金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这些证明将不用再提供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会保险经办需要提供的证明事项将大幅减少。

    人社部表示,全面清理社会保险领域各类证明事项,绝大部分现在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证明事项,明确规定不得要求提供,而改为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

    征求意见稿第26条提出,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按照规定需要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这一变化将惠及数亿人。人社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参保人数分别为9.3亿人、1.94亿人、2.35亿人。

这些痛点将得到优化

   长期以来,流动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后,社保转移接续的手续往往比较繁琐,费时费力,成为群众反映突出的一大难点痛点。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征求意见稿优化了相关办事流程,社保转移接续将更加简便,个人来回奔波跑腿的麻烦有望大大减少。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平台,查验其在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审查其缴费年限,并归集相应养老保险基金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这些行为将列入“黑名单”

    另外一大变化是,社保“黑名单”将会建立。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

    其中,以下6种行为将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拒不改正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且拒不改正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入“黑名单”,将受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至于有哪些惩戒措施,根据人社部此前发布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责任编辑:linh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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