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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新人维权,请认清这些“坑”

2018-10-15 10:58:13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唐学基  浏览46次 
处在试用期的职场新人,培训期间到底有没有工资?试用期有加班费吗?这些关于试用期的合法权益,你必须要知道
     岗前培训没有工资?违法!

  2018年8月1日,张女士被杭州靓辛化妆品公司聘用。第一天上班,公司就安排张女士外出岗前培训半个月,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培训结束后,张女士正常工作,但9月15日公司发放工资时,她只拿到1360元。张女士觉得有异议,就找到公司负责人,却被告知张女士试用期内岗前培训半个月,并未从事具体工作,也就没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故培训期间没有工资。懵圈的张女士找到属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咨询。

  劳动监察员接待了张女士,了解情况后告知她,公司以试用期为借口,逃避培训期不给付工资是不合法的,随后致电张女士所在公司负责人进行释法明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就说明,处于试用期的职工同属公司员工。公司让员工参加岗前培训,目的是为了让员工符合上岗条件,防止发生意外造成损失,让员工上岗后更快、更多地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公司安排员工在试用期内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特殊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监察员明确告知该公司负责人,必须依法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据此,该化妆品公司如数支付了张女士培训期间的工资。

  试用期内加班是免费的?支付!

  今年8月28日,詹某任职于杭州隆帝食品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但到了9月27日试用期满时,詹某因技能考核不过关,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公司解聘。

  詹某结算工资时,发现自己试用期内,日工作时间不止8小时,且在休息日甚至中秋节这样的法定节假日也有加班。然而老员工都有的加班工资,他却没有。詹某找公司负责人理论,却被告知,新进员工加班是应该的,只有多努力,才能尽早胜任岗位;工作是否有激情也是试用期考察的内容之一,作为试用期内被考察对象,他是没有加班工资的。詹某对此并不认同,于是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

  监察员上门调查后认定詹某加班情况属实。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务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只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后,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工作,便具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不受劳动者是否为试用期员工、是否有考察内容等的限制。就本案而言,该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最终,詹某得到了应有的加班工资。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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