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地税部门了解到,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在岗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单位所在旗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保留2位小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与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共同核定的数额进行征收,具体程序是:(一)每年2月底前,各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各单位发送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印制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二)每年3至5月,各单位持上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国统字102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和工资领取单复印件,由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共同审核认定,具体审核方式由地方税务机关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商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计算,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每年6月底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报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和相关材料核定各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在职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出应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核定单》,送至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作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和缴费单位申报的依据;(四)每年7至9月为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各单位在征收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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